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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應台多年前曾應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之邀,出任台北市文化局長。 |
中評社香港2月5日電/台灣知名作家、曾任台北市文化局長的龍應台,今天發表文章,談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等。龍應台說,馬英九那一半特支費匯入薪資,我當年也一樣,如果馬英九因此而被以貪汙罪起訴,那麼我該怎麼辦?以下是龍應台文章主要內容:
當二○○六年底馬英九的特支費成為一個司法事件之後,我才知道,原來首長特支費中不需收據的那一半,可能並非首長薪水的一部分而是公務費,不能匯入個人薪資。馬英九,可能因此被檢察官起訴。罪名,可能是貪汙。
我太驚訝了。從一九九九年秋天踏進台北市政府成為台北市的首任文化局長開始,我的特支費的一半,三萬四千元,就是每個月直接匯入薪資帳戶的。秘書作業自動處理,沒問過我,也沒有任何人告訴過我還有其他的可能作法。我倒是記得跟公務員同仁有一段對話。拿到第一張薪水單時,非常驚訝,發現原來“中華民國”的直轄市政務官首長月薪才十萬塊上下,跟每天至少十幾個小時的工作時數和巨大的政治壓力還真不成比例。我笑說,“比我的稿費還低。”
同仁笑答,“還好特支費的一半可以補上一點點。”
議會,有一年,因為“龍局長”不“合作”,所以通過決議刪除她的特支費一半,“以示懲罰”。
是否有例外,我不知道,但是在我個人身為政務官的經驗裡,顯然公務的慣常作業把一半特支費當作政務官的薪資補貼;監督政府預算的議會,把一半特支費也當作首長的酬勞,可以拿來作為“懲罰”官員的籌碼。官員自己,譬如我,要在離開政務官的職位四年之後,透過馬英九的案件,才第一次知道,原來這叫“貪汙”。
我自詡是一個公私分明、一絲不苟的人。上任第一天,就把自己歐洲家人的三個電話號碼親手交給秘書,清楚交代:凡是這三個號碼的電話費,請從每月電話帳單裡一筆一筆挑出來,我自己付帳,不用公款。訪問文化局的海外貴賓絡繹不絕,往往不願意接受一般制式紀念品而希望得到局長簽名的書,累積下來數量非常龐大而且昂貴,我用自己的薪水去購買,不用特支費,因為,“局長”龍應台不能圖利“作家”龍應台。前者為公,後者為私。
如果馬英九因為那一半特支費匯入薪資而以貪汙罪起訴,那麼我該怎麼辦?我們六千五百位歷任和現任的“中華民國”政務官該怎麼辦?或者說,在一個現代的法治社會裡,一個好的公民該怎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