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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以勝就“雙規”問題指出,它依據是黨內法規,而不是國家的法律。 |
中評社香港2月13日電/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秘書長干以勝在介紹2006年中國的反腐倡廉工作情況時就“雙規”問題指出:首先應該明確,“兩規”是一種黨內審查的方式,是對犯錯誤的黨員、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審查的一種方式。它的依據是黨內法規,而不是國家的法律。
干以勝說,黨內法規對於“兩規”問題有嚴格的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兩規”,“兩規”的程式是什麼,批准許可權是什麼,包括對“兩規”對象不能侮辱人格、刑訊逼供、侵犯人權,都有很明確的規定。
干以勝表示,對於被審查的黨員領導幹部在作出處分以前,還是把他作為黨員、作為同志來對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包括有病了給他創造條件治病,他也有一定的和家人通話的自由。如果違反了黨內的規定,對辦案人員要追究紀律責任,特別是造成嚴重後果的。所以,“兩規”在性質上不同於司法機關所採取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