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冤案!查半年只是煙幕,自始就要起訴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14 22:34:31  


台灣司法原來這麼黑:侯寬仁“先射箭再畫靶”,馬英九怎麼躲得過?!
  中評社香港2月14日電/中國時報新聞分析文章說,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侯寬仁比照“國務機要費”案,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馬英九。依起訴書論述和檢察官的說法,根本就是“先射箭再畫靶”,自始就要起訴馬英九,查了半年多只是煙幕。 

  標準從嚴 不同於“國務費”案 

  目前職缺都在一審台北地檢署的高檢署查黑中心陳瑞仁、侯寬仁、周士榆三位檢察官,昨日傍晚面對媒體,以“集體辦案、共同決定、共同負責”的態度,公開表示馬英九將無須單據的一半特別費,從匯入私人帳戶那一刻起,就已成立犯罪。 

  依檢察官前述說法,查黑中心去年八月四日分“他”案偵查馬英九後,早就可以迅速起訴,何必大費周章,拐彎抹角偵查半年多才起訴? 

  刑訴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偵查程序的公務員,應就被告有利和不利情形,一律注意。 

  然而,特別費案似乎沒有“國務費”案的待遇、標準。“國務費”案偵查中,檢察官並未就陳水扁無須單據的一半費用進行調查;特別費一半無須單據部分,則是逐筆有如“抄家”般徹查,並非如檢察官所說兩案標準一致,不免予人國務費從寬、特別費從嚴的觀感。 

  特別費視為薪資 歷史共業 

  再者,任何一件犯罪案件的偵審,首要就是確立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說白一點,就是要查明行為人心裡在想什麼,有沒有犯罪的故意。 

  特別費案的客觀行為事實並不會改變,難就難在主觀犯意如何認定?這點檢察官也公開向媒體說,這是以後法庭攻防的重點。檢方認為馬英九未提出特別費視為“實質補助”,甚至薪資一部分,所以認定他“錢進戶頭,未用公務”就是職務詐欺。 

  問題是,首長將特別費視為薪資實質補助,這是長久以來的認知,“行政院長”蘇貞昌,為此才會說是“歷史共業”。 

  馬英九基於這樣的認知,才選擇將特別費匯入帳戶,有無犯罪故意真的查明了嗎?如果查明,檢方就有必要點出,這是以後法庭攻防重點,顯見檢察官起訴馬英九,就犯意部分似信心不足。 

  出具領據是詐術 邏輯牽強 

  再從起訴罪名來說,簡稱“職務上詐欺罪”的利用職務上詐取財物罪,前提是行為人有使人陷於錯誤,再從中詐財的“詐術”存在。 

  馬英九以領據向承辦會計人員領取特別費,領據只是代表領取款項的意思,檢察官卻賦予新意,解釋成馬英九出具領據,就是要使會計人員相信他會用於公務,結果未用公務,就是施用詐術。 

  這種見解,實在有些牽強和邏輯不通。“國務費”案,陳水扁是因為他指示吳淑珍蒐集發票,還有偽造甲君領據,這些積極行為,讓檢察官認為陳水扁有施用詐術,涉及職務詐欺貪瀆罪。 

  特別費案,依檢察官認定的犯罪事實,實在看不出馬英九有什麼積極行為,會讓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以前些年曾喧騰一時的公立醫院醫生詐領不開業獎金案為例,縱使醫生在外兼差開業,還領取不開業獎金,只要當初未簽署絕不開業的切結書,都以無罪定讞收場。 

  司法實務會有如此見解,就是認定醫生有領款行為,卻未施用詐術,故不構成職務詐欺貪瀆罪。依檢察官的偵查論述,馬英九被起訴,未來在法院審判時,就犯意、詐術,勢必會有相當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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