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釐清二二八歷史 達到真正的和解共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28 11:54:05  


  中評社香港2月28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評說,發生於1947年2月28日的二二八事件,迄今已經屆滿一甲子。這個台灣近現代史上的悲劇,由於事發後兩年踵隨著又出現國民政府遷台,長期實施動員戡亂戒嚴體制,在長期高壓統治下使得談論二二八事件成為莫大的政治禁忌,從而更加重了二二八事件的悲劇色彩。這種事件真相矇昧不明,受難者沉冤難雪的情況持續超過四十年,才隨著政府於1988年宣布解除戒嚴而有所轉機。這些年來,包括李登輝曾以“總統”的身分,郝柏村曾以“行政院長”的身分,分別在公開場合,代表台灣及政府向受難者家屬表達道歉之意,也包括在“行政”、“立法”部門的通力合作下,訂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並據以回復受難者名譽與發放補償金。當然更包括諸如出版“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設立二二八事件紀念碑與紀念公園,規定二二八為國定紀念日,以及舉辦諸多的公開研討會、追思會,以便釐清事件真相,撫慰受難者的冤屈。 

  社評說,然而,即使這些年來不論政府或民間已經做了這許多,但在二二八事件屆滿一甲子之際,社會上有關二二八事件的討論仍然是一個熱門話題;而且有關二二八事件話題的解禁,本來是希望可因而紓解怨懟促進和解,然而在日前由台灣智庫所公布的相關民調卻顯示,有逾五成七的受訪者認為當前台灣社會的族群問題嚴重,其比率為十年來新高。這種弔詭的現象,益發凸顯過去多年來有關二二八事件的談論和處理,顯然仍有不足之處,以致仍無法獲致社會上、族群間真正的和解。緣此,在二二八事件屆滿一甲子之際,包括政府與民間顯然還可以再多做一些事,以及少做一些事,以期整個台灣社會族群間能夠獲致真正的最後和解。 

  社評分析,就政府與民間在二二八事件議題上應為可為之事,我們認為應該至少包括以下三端: 

  其一是就政府行政部門而言,我們十分認同行政院長蘇貞昌所公開宣布的,應該讓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永續經營,從前一階段的被動受理補償申請,予以深化為對事件真相的全面還原,以及經由展示俾讓台灣人與政府記取教訓不要重蹈覆轍。同時,儘管政府先前已經公開恢復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的名譽並給予金錢補償,但是相關的戶籍資料中卻一直保留“暴徒”、“暴民”的註記,顯見主管部會的失職。於今內政部雖已表示將把受難者的不名譽註記予以全面刪除,但整個行政體系內是否還殘留有類似的歧視性規範,正不妨全面清查一番。 

  其二是“立法”部門,民進黨“立院”黨團於昨天提案擬把“二二八補償條例”中的“補償”改為“賠償”,這雖然只是一字之易,但意義確有不同,也更能彰顯當年政府所曾犯的過錯。此項提案雖未能於昨天院會通過,但我們認為“立院”仍應於近期內儘速完成修法,讓二二八事件的責任歸屬有一個更明確的法律定位。 

  其三則是屬於民間的力量,除了受難者家屬自發的追查真相與追訴舉動理應受到尊重外,由“中研院”吳乃德領銜成立的“民間真相和解促進會”理應得到公私部門更多的尊重與協助,俾能以獨立超然的立場尋求事件真相,達到最後的和解,也讓台灣可以走出事件的糾葛啟動轉型正義重要的一步。而另外國民黨做為民間團體,我們認為由於歷史的淵源,開放該黨黨史有關二二八事件的相關檔案資料,既有助於釐清真相,更足以彰顯國民黨確已願意正面面對此一歷史事件,只不知國民黨當局是否有此識見。 

  社評表示,至於有關二二八事件的諸多舉止中,我們認為無須強調或至少有待商榷的,則包括在釐清真相的同時,是否也一定要包含責任的追究甚至是法律的追訴。畢竟尋求真相的目的並不應是為了報復或清算,否則恐無助於族群之間的真正和解。同樣的,界定二二八事件為一樁台灣暴力的濫權行為,不難獲得多數人的共識,但是否一定要上綱到把當時的元首蔣介石扣上元凶的名謚,似乎仍有商榷的餘地。事實上在1947年的時空背景下,台灣暴力的濫權行為並非只針對二二八事件,而幾乎可以說是當時的普遍現象,而使“國民政府”付出丟掉大陸的代價。因此“行政院”版“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書”認定蔣介石對整個事件應“負最大責任”毋寧是較為公允的說法,至少也不致在當前脆弱的族群關係上憑空激起千尺浪。 

  蘇貞昌在本周一的“行政院”會中,明確表示他主張歷史悲劇可以原諒但不能忘記,責任問題應釐清,公道才能彰顯,和解才有基礎,其言確為的論。紀念二二八一甲子,就是希望前事不忘能為後事之師,公道自然要彰顯,責任自然應釐清,但真要達到和解共生,原諒包容會比清算報復更值得大家一起來體會與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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