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3日電/《新京報》今日刊登社論說,在並不久遠的年代,國人一定記得,單位幾乎包攬著一個職員的生老病死,甚至結婚之類的私密之事也需要單位開具證明。隨著市場秩序的漸次推進,企業與公民的權責邊界已為國人所重視,權責觀念漸漸深入人心。幾天前,因為上海交警手持照片進企業尋找違章者,在坊間掀起討論,企業與公民的權界再次受到關注。
始於一個多月前的上海交通秩序整治,已一再被置於公眾與媒體關注的視野。這幾天,媒體又追蹤報導:為鞏固已有的執法成果,當地交警部門與幾十家企業創造性地簽訂了共建交通文明承諾書,企業承諾“加強對員工的交通法制教育,建立員工交通違法資訊定期回饋機制,交通違法後拒不服從交警管理的員工將予以內部處分。”
社論認為,由是觀之,此次上海交警追查違章的大網,早已跨過了執法者面對公民個人的單一模式,而試圖借助社會、集體這一中間環節,形成對違法公民第二環節的“圍追堵截”。在熟人社會明顯、公共生活仍主要體現在職場中的當下,從表面上看,發動企業監督職員,似乎有效而省力。面對來自職場上司的警告,觸犯交通法規的職員一定倍感壓力,即便出於生存需求,大多職員也會老實“認罪”、接受懲罰。
社論指出,然而,效率與正義從來都不是一一對等的關係。且不論作為執法者的交警部門是否合適與企業簽署此類承諾,僅就以勞動合同協議維繫的勞資關係而言,企業又有什麼權對違反交通規則的員工做出處分?如果執法部門辯稱是將自己的行政處罰權下放給了企業,那麼有關處罰就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程式進行。最起碼的一點,就是員工接到處罰通知時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辯解、申請行政復議,甚至包括在必要時候提起行政訴訟。然而,據報導,有關處罰恰恰是以內部處分的形式出現,顯然員工被剝奪了所有的救濟機會。
當然,企業還可以辯解,他們對違規員工的處分完全是內部處分,依據的是企業內部管理規定,與行政處罰無關。問題是,這幾十家企業必須就此拿出已有的內部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看看是否有與“交通違法後拒不服從交警管理的員工將予以內部處分”相同的條款。否則,企業就無權據此對員工做出相應處分,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任何人都不應受到烏有之法則的懲處。
退一步說,倘若果真有員工出現了承諾書所言“交通違法後拒不服從交警管理”,那麼根據《道路交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執法者必須對相關員工進行處罰,怎能讓企業“予以內部處分”了事?在此情形下,公眾是否會因此誤認為這是有關執法部門避重就輕,推卸職責?
若干年以前,國學大師馮友蘭先生曾戲稱:古希臘有城邦,中國有“家”邦。林語堂先生當年曾經開宗名義地指出,家族制度渲染了中國人一切社會生活的色彩,中國人沒有真正的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識。
幾十年過去了,中國人的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識正在培養之中,而此次執法者要求企業處分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的“壞員工”,似乎是在將“家”之概念,強加於作為國民重要公共生活空間的企業身上,這與時代潮流相悖。
其實,放在當下城市管理的大範疇下看,整治闖紅燈也好,打擊黑車、小廣告也罷,執法者預定期限集中執法的現象並不少見。且不說“運動式”的執法已經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更為顯見的是,一些執法者為求短效,不惜越權執法,擱置程式規則,為消除不正義卻製造出了新的不正義,而超越於程式正義之上,這更當引起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