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5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台開弊案檢察官起訴趙建銘的只有內線交易罪。但即使這麼一小部分,檢察官仍然漏掉了許多重要線索,使趙建銘犯罪事證不夠穩固,更縱放了包括趙家數人在內的犯罪嫌疑者。
社論說,內線交易犯罪部分,趙家在檢調故意縱容的偵訊“緩衝”期間,集體北上串供。商定的應付策略是:全部推給趙玉柱,由趙玉柱承認趙家帳戶及資金為其使用及調度,以切斷與趙建銘的關係。趙建銘則從頭至尾否認到底。檢察官起訴趙建銘,依據的是汙點證人蔡清文的供詞;然而由於檢調並未清查趙建銘的資金流動情形,亦未徹底搜索趙建銘的住處、辦公室及台大置物櫃等,缺乏物證,因而已陷於對趙建銘的犯罪事證掌握不夠穩固的境況。
事實上,在檢察官起訴書的證人供詞記載中,已有明顯線索可以證明趙家說謊;因為,趙建銘之弟趙建勳的帳戶資金來源就是趙建銘,而且趙家諸人對內線交易應當知情。只是檢察官全都視而不見、不加追查罷了。
社論指出,趙建銘利用藥商以及隨扈提供的人頭戶,大量匯款至趙建勳的帳戶,這是檢察官自己在各該“人頭”供述欄內的記載。因此可證,檢察官認定帳戶由趙玉柱一人使用、資金為趙玉柱一人調度,實屬自相矛盾。
再者,檢察官起訴書中說,蘇德建向趙建銘買官的三百萬元,後來是在策劃內線交易時,由游世一代付;那麼,游世一是如何支付這三百萬元的呢?檢察官在編號第十四號證人李秀鑾的證詞記載:“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陪同游世一至彰銀開戶,匯款三百萬元至趙建勳帳戶。”別的錢不說,這三百萬元就明顯與內線交易有關,更與趙建銘有關,且是利用趙建勳的帳戶來洗錢;但檢察官卻在沒有任何旁證之下,竟自說自話地逕指這三百萬是要交給趙玉柱的,形同檢察官親自“指定”由趙玉柱一肩扛下,公然縱放了趙建銘。
趙家人雖已串供,但也未必不能突破,全看檢察官有沒有辦案決心而已。包括趙母簡水綿的角色,就絕非如趙家辯解的那樣完全不知情。例如,趙建銘為掩人耳目,以簡水綿出面買台開股票,但檢調查出,簡水綿在倍利證券下單,因當時倍利的電腦當機,簡水綿只能以收盤價成交,事後乃由彰銀與簡水綿達成協議,還由彰銀退還了差價。倘若簡水綿不知情,她如何處理與彰銀協議退差價之事?
再者,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說,趙玉柱供稱,買股票的錢,是他由自己、趙建勳夫婦的帳戶中匯出一千三百萬元,以及“家裡用的現金五百萬元”,交給簡水綿,跟簡水綿說是買台開股票用的。家裡擺五百萬元現金是否合乎常情?用這麼大筆錢買某一家公司股票,卻不告訴自己的妻子內情,難道簡水綿都不會起疑、不會問嗎?且若簡水綿不知情,則與彰銀協議退款自應由趙玉柱處理方為合理,又為何是由簡水綿出面?這些亂七八糟的說詞,大概只有檢察官會相信!
社論再指出,檢察官放掉了彰銀的張伯欣、陳辰昭、陳允進等一干明顯賄買趙建銘而涉及背信的嫌犯,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只強調出售台開股票是彰銀董事會的意見;但對當時台開既有聯貸案將過關的利多消息,而彰銀竟自甘損失而出售股票,未有合理解釋。
然而,檢察官在起訴書證人欄編號第三號財政部“國庫署”人員的證詞卻記載:“財政部基於台開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已逐步改善為由,請合庫再審慎評估並選擇適當時機出售股票。至於彰銀出售台開股票非渠等業務,屬另一科辦理,且彰銀與合庫不同,出售不必申報。”可見,財政部對當時情況自有一定掌握,才會要求合庫賣台開股票須慎重;這種訊息,財政部的各單位理當知悉,檢察官為何不查清楚承辦彰銀的財政部單位當時是如何處置的?而彰銀在這種情況下竟同意低價出售給特定人,又為何不涉背信?
社論總結說,說穿了,若檢察官辦了彰銀,簡水綿也跑不掉,則趙家的損害控制就失靈了。案情切割、隱藏、縱放,這真是一場大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