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3日電/聯合報今天發表署名評論文章說,針對檢方簽結SOGO案,那些有“送錢的”,林華德、李恆隆、徐旭東等都有罪,都被求處刑期,而有“收錢的”,包括吳淑珍、陳哲男妻和黃芳彥,收錢的卻沒事。
文章作者說,未來台灣公務員可放心大膽叫老婆或家人光明正大“間接”去收錢,反正有SOGO案可以援例辦理,法律會網開一面。
反正有人愛亂送錢,不拿白不拿,況且你們只不過是“被動”拿而已,一切自有法律的“巧門”,堂而皇之,何樂不為?
文章又說,個人實在佩服承辦的偉大檢察官,其“自由心證”之心法可以發揮如此令人驚奇連連。另外其他有家人代為收賄的貪瀆案呢?為求公平起見,就請比照辦理吧?可別再大小眼了。
另一篇署名文章也說,SOGO禮券案偵查終結,吳淑珍被指控收取李恆隆禮券,介入太百公司的經營權,檢察官以“查無實據”簽結,對於這樣子的結果,民眾看得霧煞煞,匪夷所思。
按“一個銅板敲不響”,吳淑珍確有“間接”收取使用李恆隆禮券的事實,而遠東集團老板徐旭東也遭受到起訴求刑兩年半,結果收取“不法利益”者沒有出事,只有透過層層關係送出禮券者有事,“收取”與“送出”之間,必然存在著相當的“對價”關係,否則其誰能信?
何況當初徐旭東之所以千方百計,企圖當面向吳淑珍說明太百的經營權,難道不是想藉由吳淑珍對陳水扁之影響力,好讓自己順利取得太百公司的經營權?事後證明這一切都遂其所願。李恆隆所送出的禮券,在在發揮原來預期的效果,可以說“彈無虛發”。
如今面對社會各式各樣質疑,檢察官試圖用“查無實據”簽結了事,不免陷入舊日“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辦案窠臼,除了凸顯出檢察官的無能之外,益發證明尚有許多疑點猶未徹底查證清楚,不容許其輕率結案,否則何以對民眾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