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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峰會召開 溫家寶談氣候變化的中方主張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21 16:04:07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新加坡出席第三屆東亞峰會。圖為會議開始前與會領導人合影。新華社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左七)在新加坡出席第三屆東亞峰會。圖為會議開始前與會領導人合影。新華社
  中評社新加坡11月21日電/工業化的發展和人類使用化石能源,創造巨大財富的同時產生大量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全球能源、氣候變化和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成為第三屆東亞峰會中的十六國元首最為關注的議題。

  東亞峰會今天下午在新加坡召開,在峰會發言中,溫家寶就應對氣候變化闡述了中方的看法和主張。 

  溫家寶指出,第一,氣候變化是全球性問題,需要各國攜手合作。從十八世紀工業革命到一九五0年,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佔全球總量的百分之九十五,一九五零年到二零零零年,發達國家的排放量仍佔百分之七十七。發達國家應該正視自己的歷史責任和當前人均排放水準仍然居高的現實,嚴格履行《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減排目標,在二零一二年後繼續率先減排。

  發展中國家應該根據自身能力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力所能及的貢獻。國際社會應該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支持,發達國家應該履行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援承諾,切實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第二,氣候變化從根本上說是發展問題。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停滯發展,或者無視氣候變化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都是不可取、不可行的。

  據估計,今天全球約有二十四億人仍以煤炭、木炭、薪柴、農作物秸稈作為主要燃料,有十六億人沒有用上電。讓貧困人口得到現代能源的服務,進而享受發展的機會,是一種道義責任和社會責任。因此必須強調,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應該促進而不是阻礙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消除貧困。

  第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公平原則。應該以公約和議定書作為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也歡迎將其他開展務實合作的倡議和機制作為公約框架有益的補充。

  第四,技術進步對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具有決定性作用。國際社會要增加資金投入,擴大資訊交流,加強節能、環保、低碳能源等技術的研發和創新合作,特別是加強技術的推廣和利用,使廣大發展中國家買得起、用得上。

  在這方面,不能只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把應對氣候變化的任務全部推向市場。

  發達國家應減少貿易和技術壁壘,支持儘早落實公約關於技術轉讓的規定,建立切實有效的技術轉讓和技術合作機制,提高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第五,適應氣候變化是發展中國家最為關心的問題,是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重要組成部分。發達國家應本著共同發展的夥伴精神,積極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適應能力,增強應對氣候災害的能力;儘快啟動《京都議定書》的適應基金,並對所有發展中國家開放;完善全球環境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的運作,使發展中國家更加受益;擴大適應資金來源,為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支持。

  溫家寶表示,中國將於明年舉辦“東亞峰會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建設研討會”,就本地區國家如何提高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進行探討。 


    相關專題: 溫家寶總理訪問新加坡出席東亞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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