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31日電(記者 康子仁)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由“內政部”及“外交部”共同提出“難民法”草案,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致生命遭受威脅,或因政治因素遭受迫害,不願返回國籍國或原居住國者,得向台灣申請難民認定。一旦取得難民身份者,主管機關應發給難民証明文件,此外,還得申請外僑居留證、難民旅行文件,並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政府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今年12月10日的施行,重新檢討提出“難民法”草案,並配套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條文,讓難民處理法制化。
難民法草案重點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致生命遭受威脅,或因政治因素遭受迫害,不願返回國籍國或原居住國者,得向台灣申請難民認定。
不過,草案明訂,“內政部”得先向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請求協助認定或透過辦事處轉介,難民申請案應予審查,並於6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通知申請人;審查期間,得給予申請人停留許可、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基本生活權力。
一旦有大量難民申請移入台灣時,“內政部”應擬訂可接受難民人數的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邀集“外交部”、民間團體等組成專案小組,並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繫,研議處置事宜;此外,取得難民身份者,主管機關應發給難民証明文件,還得申請外僑居留證、難民旅行文件,並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