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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在良好的法治環境下生活得更好,更有尊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05 18:58:02  


  作者:魏志超 遼寧沈陽 個體業者

  近日,某媒體報道2010年11月2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逮捕22歲的戚業強,在廣東茂名看守所內蓋被子死亡。被媒體戲稱“蓋被死”。對於死亡原因有關部門正在做相關調查。對死亡原因在調查結果沒出來之前 ,筆者不敢妄下結論。但這一事件不得不讓我想起之前發生的24歲的玉溪北城鎮男子李喬明因涉嫌盜竊“躲貓貓”致死案; 河南魯山縣一名叫王亞輝的男青年被公安機關帶走,在看守所“喝開水”死亡案件;開封市勞教所學員穆大民“衝涼死”案件,等等。這些鮮活的生命永遠離開了他們的親人,永遠離開了這個多彩的世界。
   不管他們涉嫌什麼樣違法犯罪,是在看守所、勞教所還是監獄,從他們死亡的情況看,他們都是非正常死亡。從他們涉嫌的罪名看都是一些輕形犯罪對社會危害不大,罪不至死,更何況即使是死刑犯也是要依著國家的法律有專門機關依法執行。除了本人自身原因死亡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生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生命權是最重要的人權。可是我們的一些執法和司法部門卻漠視這種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雖然我們不能說以上這些人死亡都是由於執法人員或司法人員直接施虐致死,但不能否認有些死亡與獄霸有關係。至少作為勞教所、看守所、監獄在管理上存在管理瀆職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原因我認為有以下幾種: 
   一、國家的法律不健全法治意識不強。從“文革“開始對人權的粗暴踐踏,直到2004年才在憲法33條中加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經過了三十七年,這三十七年每每是在突破憲法和法律的“嚴打”和“專打”情況下走過來的。在這過程中踐踏人生命權、健康權、教育權等人權的情況不能說沒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1998年10月5日,時任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該《公約》。但是,到現在已經十二年過去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沒有審議通過。我不知道是國際政治原因還是國內什麼原因。而在該公約 第6條至第27條規定了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主要涉及生命權,免於酷刑,免於奴役,不受任意逮捕、拘役的自由,被剝奪自由時的權利,遷徙及出國和回國自由,公正審判權,禁止追溯性處罰,法律人格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見解自由,禁止鼓吹戰爭及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和平集會的權利,結社自由,婚姻自由,兒童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參政權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少數人的權利等。
   二、部門管理不到位,管理體制存缺陷。不論看守所、勞教所還是監獄,雖然有相關的制度不少。但是缺少第三方有力的監督。目前據我所知只有看守所和監獄由檢察院住所檢查室。且大多數人員少,能力弱,存在監督不到位的問題。而勞教所更是缺少第三方的監督。
   三、部分管理人員缺少法制觀念,存在濫作為和不作為的現象。把幾千年以來就存在的牢頭獄霸現象,看作是正常現象。向“躲貓貓”就是典型的管理人員不作為的問題。再比如,“衝涼死”案件,法院定性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罪,權且不論法院定性是否準確,但它確實存在濫權的問題。在某些管理人員看來,只要犯法就可以漠視他們的人權,隨便整治犯人似乎天經地義。在我接觸的犯人或嫌疑人中,每當問他們怎麼樣時,都發出“進到這裡(看守所、勞教所、監獄)就不是人了”的感慨。我想國人在嘲笑美國人虐囚批評美國人侵犯人權的時候,更多想想我們在對犯人或嫌疑人的管理上還存在著比美國更多的問題,更大的差距。
  雖然我們不提倡天賦人權,但是,至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已經賦予了這個國家人民的人權,我們就應按照憲法給予我們的權力去履行我們的職責,依法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避免踐踏別人的權利同時也避免因踐踏別人的權利付出自己代價。 
  最後,願我們的國民在良好的法治環境下生活的更好,更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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