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花玉喜 江蘇連雲港市 教育
一年前,陝西省交通廳所屬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副處級)李彥因11次行賄85萬元,被河南安陽殷都區法院一審判兩年徒刑,緩刑兩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期李彥以副院長身份外出參觀考察(2010年12月1日新京報)。
李彥行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蘇辦事處被以單位行賄罪處罰金100萬元,李彥犯單位行賄罪被判緩刑理由是85萬賄賂款中有50萬是李前任答應行賄,加之李認罪態度較好作此判決。今年3月,李彥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身份陪同他人考察出現在公眾視野;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官網上依然是副院長;由此“服刑人員繼續當官”消息在網上蔓延。上訴期內李彥沒有上訴,此時,李彥卻提出再審申請,更為荒唐的是今年4月殷都區法院再審以李彥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判決免於刑事處罰。殷都區檢察院對此提起抗訴,安陽市檢察院也支持抗訴。安陽中院駁回抗訴,維持改判。這一切也太荒唐了!
從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職務犯罪人中被判免刑和緩刑占69.7%。職務犯罪案判處緩免刑過多,法制威嚴深受其害,既浪費國家資源,又放縱犯罪。“緩免刑”可避免牢獄之苦,且可繼續享受諸多優厚“待遇”,對此社會各界反映強烈。如此輕刑化直接危害法律權威,不利打擊職務犯罪,嚴重影響法律懲腐除惡功能。可我們的司法部門因何樂此不彼呢?司法部門何以對腐敗官員那麼寬容,這難道不值得發人深醒嗎?
最高法院相關規定明確指出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不能擔任國營或集體企事業單位領導。李彥所在單位為陝西省交通廳下屬事業單位,後改制為國企,李彥屬禁止對象。既然有明文規定,可陝西省交通廳為什麼置法律法規於不顧,使用服刑未滿犯罪人員為官?是交通廳官員無視法律,還是法律在某些地方失效?緩刑期職務不變不是對抗法律是什麼?今天我們多少地方官員,都把自己當做諸侯王不聽法令號召,似乎置身法律之外,視法律為無物,是不是很可怕的事?長此以往,我們的國家以何立國?以何震懾官員犯罪?
荒唐的是法律判決後,再審屬審判監督程序,法院只有在認為原判有誤才會啟動。再審時沒有提交新證據,李彥也沒有立功等可減輕處罰情節,改判免於刑罰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如此環境下啟動再審與理不合,如一審錯判,那麼是否該有人因錯判被追究責任?殷都區法院副院長所陳述理由一審已作表述,如此改判無異於宣布行賄無罪!上訴期不上訴,過期申請再審,那麼,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還有何作用?殷都區法院何以違背程序聽命於罪犯,何以如此對行賄人網開一面?李彥善於行賄,人們有理由懷疑改判背後“貓膩”,不然何至如此?
李彥“遭遇”在其所在單位多有同情者。西安公路研究院黨委書記胡興民,李彥向齊鄧林送錢是該院集體決定,李彥只是“替人受過”。關了幾個月,出來後又開始給單位找工程。李彥是我們單位英雄、功臣。這也就是說李彥可以繼續在工程招投標中腐敗了?這不是法官縱容犯罪是什麼?胡興民認為“舉報者是內鬼,我們正在查。”“國企高管服刑期可繼續當官”;在單位卻被視為“功臣”,舉報者要遭遇是“內鬼”調查,如此將反腐敗者置於何地?當我們的反腐敗者為維護黨紀國法,在單位處於孤立無援之際說明什麼?是不是腐敗勢力已非常強大!這是否也說明社會是非混淆,黑白顛倒很嚴重!這是否說明我們多少官員的認識、觀念徹底背離黨的政策、法規,與黨離心離德,與民尖銳對立!當法律被視作橡皮泥任意揉捏,官員對法律還有何畏懼?這樣法律還有何尊嚴?我們何以監管犯罪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