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芯
近日,國內各大媒體爭相報道復旦大學研究生被投毒身亡一案。關於該案的報道源於復旦大學官方微博於4月15日發出的一則通報,通報內容說明了該校研究生黃洋因中毒生命危在旦夕,並證實“基本認定同寢室某同學存在嫌疑”。而部分媒體報紙於次日便刊登了相關報道,但內容和角度卻有失偏頗。
某報以“下毒人是好友的室友,放了10倍劑量的實驗用藥在飲水機裡,導致好友幾天內迅速肝衰竭肺氣腫繼而腦死亡”展開下文,在當時各方信息以及事件真相尚未明確時便對嫌疑人作出了如此武斷的有罪認定,作為一個引領公眾輿論的報紙媒體,實為不該;而對於復旦大學所發通告的轉述也不準確,通告原文只提到病重學生疑被投毒,而報紙報道則直接轉述為“昨晚,復旦大學發布消息稱,本月1日,該校醫學院2010級在讀研究生黃某被同寢室室友林某投毒”。更為遺憾的是,諸如此類誇大篤定嫌疑人有罪的報道不只一條,大大小小的媒體都爭先發出此類違背新聞嚴謹性的報道以博關注,更有甚者把嫌疑人及其家人朋友的私人信息公諸於眾,並在文字報道中流露大量主觀情緒,把公眾憤怒引導至最大化,而從以往經驗來看,媒體的“過度報道”實為“媒介審判”,對案情的進展不一定能起到正面幫助,因為新聞報道並不等同於司法判決。
關於“媒介審判”這一定義,來自於西方“黃色新聞”泛濫時期,意指新聞媒體在司法報道中摻雜了過多的媒體意見,形成了某種輿論壓力,從而對司法公正獨立性產生影響。從其本義來講,中國不存在“媒介審判”的情況,我國參審制度目前應尚不具備足以影響司法審判結果的力量,但中國傳媒大學電視與新聞學院的王軍老師認為,新聞媒體在報道消息、評論是非時,對任何審判前或審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觀公正立場,明示或暗示,主張或反對處被告罪行,或處何種罪行,其結果或多或少影響審判,亦為“媒介審判”,而在中國,近年來最為顯著的例子就為藥家鑫一案。
是以,媒體對該案的“關注”程度應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程度:即既帶動社會輿論對案情進展施加的良性壓力,同時又能尊重司法規定程序,不影響判決公正。雖然“復旦投毒案”至今已進展到確認投毒人確為被害人室友林某這一步,但對於林某的報道仍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不應因為其作為、身份而先入為主區別對待,合理運用媒體職權,遵循客觀、真實和準確的新聞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