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實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二,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四,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的一般程序為: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各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將議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决。會議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經表決,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憲法的修改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採投票方式表决,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 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