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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選,應循基本法之途。 |
中評社╱題:“香港普選之路:逸出法治的民主追求” 作者:田飛龍(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講師、博士,香港大學法學院Leslie Wright Fellow
“風雨中抱緊自由”,這句香港BeYond樂隊《光輝歲月》中的經典歌詞,曾用於寫照曼德拉的民主抗爭精神,今年在香港例行性的“七一”大遊行中全程回蕩,成為這一“民主狂歡節”的主旋律之一。在香港民主文化中,這句歌詞有著太多的歷史承載、現實指向和價值慰藉,從而不僅僅是在特別的遊行時刻回蕩,更是在香港主要大學的“民主牆”、校園學生會自治TV以及政治抗爭關鍵時刻的各色宣傳標語中出現。
文字、影像、旋律、記憶與想像,這些遊走於理性和感性之間的表現符號貫串起了香港人對自身生活方式與政治命運的理解、捍衛與追求。這種堅定的精神追求在殖民地時期表現為針對港英政府的反殖民意識和行動,但港英政府的長期殖民史畢竟正面構成了香港人的近代史記憶和生活方式的主要來源,因而也不可避免地給香港人精神帶上濃重的殖民文化印痕。回歸以來,香港人面對的是主權變換的新處境,面對的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帶來的“高度自治”,但這一寬泛的憲制框架由於過多遷就了殖民法制和自治原理,而日益造成中央香港互動中的“一國”之認同危機,作為危機管理策略,“白皮書”試圖重建“一國”對“兩制”的主權優越性和政治支配性,由此造成回歸以來香港人最為激烈的政治抗爭。這一抗爭在“白皮書”之前已經醞釀發生,“白皮書”只是刺激了衝突的強度,並將幾乎所有存疑的政治問題與法律問題表面化。此輪抗爭的主線是“雙普選”,其焦點是2017年的特首普選,其博弈的死結在於提名權。
普選之爭從2013年初香港大學法學院戴耀廷副教授發表《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一文開始,進入了逸出法治的“公民抗命”階段。反對派的行動路線圖是一連串的政治行為節點,即“商討日——公投日——遊行日——佔領日”,其中只有最後的“佔領中環”才是嚴格意義上的具有違法特徵的“公民抗命”,之前的環節都是合邏輯的輔助與準備。整個反對性政治行動週期與特區政府開展的政改諮詢以及中央對政改的原則性引導合一,其話語衝突和行動對抗充分呈現了香港社會的政治光譜,體現了民主、法治、理性的諸般特徵,但也包含了衝擊基本法秩序和危及香港繁榮穩定的激進苗頭和運動不確定性。“一國兩制”本欲垂範台灣,但今日在“一國兩制”框架下聚焦的特首普選之爭卻成為央港之間關於現代民主和法治基本理念與模式的衝突與對抗,其演變軌跡與基本經驗很可能形成對內地民主化有一定啟發和引導意義的“港式民主樣本”。作為內地憲法學者和在港訪問觀察者,我既焦慮於“提名權之爭”的無解,同時也審慎期待香港作為理性商業社會和法治社會,能夠以其成熟的現代民主法治文化節制激進民主力量,推動香港普選在彼此共識的區間內先行實現。
這是一場日益逸出法治軌道的民主模式之爭,一場關乎一國兩制與基本法典範意義以及香港民主前途的政治抗爭。基於此種原由,對香港普選之路進行適當的歷史文化考察,解析普選根植的憲制背景和此輪紛爭的根結點,無疑是必要而緊迫的一項課題。
殖民史中的法治與民主
香港是在大英帝國全面崛起為世界立法者的時代以“殖民”形式納入帝國體系的。1840年鴉片戰爭時期,英國已相繼通過光榮革命、工業革命和世界性貿易殖民建立了一個“日不落”大帝國,進入了更加輝煌的“維多利亞女王時代”。英國式的貿易殖民不同於成吉思汗的草原征服,也不同於沙俄的領土征服,而是一種以貿易利益為核心的殖民主義,殖民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人口和領土,而是為了建立強大的全球貿易網絡,同時建立以宗主國為核心的、充分保障宗主國貿易文明與利益的管制秩序。這是一種具有深刻現代性內涵的全球化運動和現代殖民主義,不同於古典的軍事征服和奴役,儘管軍事手段和奴役措施仍有其運用和必要性。馬克思就曾精闢地指出,資本主義的全球貿易殖民擴張在血腥摧毀殖民地本土秩序的同時也不自覺地帶來了殖民地的現代化。香港進入現代世界體系,正是借助於英帝國的全球殖民過程而完成的。與內地的歷史經驗不同的是,從1842—1997年,香港是英國的完全殖民地,不能分享內地在政治上的“半殖民地”經驗,從而對殖民史的理解與反思也自然處於不同的位置和處境。
香港的殖民過程是逐步完成的,首先是香港島的割讓,其次是九龍的割讓,再次是新界的租借,前後綿延半個世紀。新界的租借在某種意義上預伏下了香港主權回歸的伏筆。英國建構的完整的香港殖民秩序,在構成上既包括了完全殖民地,也包括了租借地,而99年租期在租借時無關緊要——因為英國人不會想像到中國整體的崛起——但在臨近租期結束時卻變得十分要緊。1970年代末,新界投資預期的不確定性構成了英國主動與中國開展續約談判的重要動因,談判的最初目的並非主權回歸,而是如何在法律上合理安排新界到期的相關投資與管理秩序問題。然而,中國卻抓准機會提出了香港完整回歸的主權要求,並一一破解英方設置的種種拖延與變相統治策略,如“主權換治權”等。
英國對香港的法律處置是直轄殖民地模式。基於英國憲政體制,香港的憲制基礎是以英王名義頒佈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而不是議會的正式立法。在英國憲制中,儘管光榮革命的主要憲政成果是實現了君主主權向議會主權的轉變,但在殖民地憲制建構上卻仍然高度依賴“國王”這一關鍵角色。香港的殖民模式有些類似英國在北美實行的模式,即通過英王憲章賦予殖民地憲制合法性,但差異也很明顯,北美殖民地自建立始就是高度自治的海外殖民地,治理主體是移民北美的英國白人,而香港的人口主體是中國人,但治理主體卻是英王的委任官員。香港的總督制完全不同於英屬北美的總督制,後者有著相對健全的殖民地代議民主架構。
在早期殖民史上,英國主要將香港作為遠東貿易據點和向中國內地拓殖的前進基地,並未在香港內部民主法治層面有太多留意和建樹。早期法制也是以中國習慣法甚至大清律例為基礎,普通法的建立是逐步完成的。不過,隨著香港脫離內地法制融入大英帝國貿易體系,香港本地人在經濟上和社會組織上均獲得了相當發展,而英國對內地的拓殖進展也僅限於九龍割讓和新界租借,並無大的進展,因此香港作為英國遠東殖民地之地位逐漸具有了某種穩定性。隨著香港本地人在經濟與社會組織上的影響力的擴大,港英殖民當局開始吸納華人擔任立法局議員,精通法律和西學的伍廷芳便成為第一個華人議員。委任華人議員數的增加是隨著華人地位的實際提升而逐步實現的。但這不涉及任何意義的民主選舉,立法局也只是諮詢機關,不是民主代表機關。也就是說,當時的香港只有有限的“協商民主”,而沒有現代意義上的“代議民主”。在法制層面,一方面殖民當局逐步廢除針對華人的某些酷刑,另一方面英國律師和在英國法律教育體系中訓練合格的香港律師開始並軌執業,香港的普通法傳統開始形成。作為非官守議員,伍廷芳的實際政治價值更多具有象徵意義,委任伍廷芳的第八任港督軒尼詩更是露骨地表示,伍廷芳在立法局中作用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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