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5日電/《光明日報》報道,7月31日,西安法院一審支持了藥慶衛訴張顯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張顯删除網絡侵權信息,連續30日刊登道歉聲明,並支付1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自此,轟動一時的藥家鑫之父網絡維權案以藥慶衛的全勝告一段落。從法學研究的角度看,本案在我國互聯網適用法律進程中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首先,網絡公眾人物表達更需謹慎。張顯因代理“藥家鑫案”成為事實上的公眾人物,勢必會廣受關注。社會關注度的提高要求公眾人物在表達的時候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和謹慎義務,尤其是在網絡環境下,信息傳播速度之快和影響範圍之廣是不言而喻的。作為公眾人物,張顯理應比一般網民對自己的言論負有更高的謹慎義務,然而他故意或者放任那些“虛假”信息的發布與傳播,當然應承擔侵權責任。西安法院在本案中援引公眾人物概念審理網絡侵權案件,是我國法院應對新型網絡侵權糾紛案件的一次積極探索和有效嘗試。
其次,網絡轉載和轉引不能完全免責。本案中,張顯以侵權信息是“轉自他人”進行抗辯,這條抗辯事由最後沒有被法院采納。原因很簡單,張顯作為“藥家鑫案”代理人,完全有能力去證明所謂轉自“他人”信息是否真實,但是他怠於考證,或者出於對自己代理案件的傾向性期望而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所以“轉自他人”的理由不具有抗辯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網絡實名制尚未全面實施,一個網民可以在網絡上同時擁有數個“馬甲”,如果網絡轉載可以完全免責,那麼,將出現侵權人惡意轉載自己其他“馬甲”的侵權信息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所以,法院對於網絡轉載和轉引免責抗辯的采納應該格外謹慎。
最後,網絡不是影響司法的工具。嚴格意義上講,本案不是一起簡單的民事侵權糾紛,而是作為在審案件訴訟代理人利用網絡謠言和虛假信息製造網絡輿論,意圖影響司法獨立審判的不法行為。我國目前對此類行為的規制仍較為模糊,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有效判例。從比較法來看,有兩種做法可供我國未來立法參考。一種是“事前禁止型”,以美國“禁言令”為代表,在處理敏感案件的時候,美國法官往往會簽署命令禁止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向公眾談及與本案相關的一切信息。另一種是“事後懲罰型”,以英國“藐視法庭罪”為代表,該罪就是為那些試圖引導輿論干預司法獨立之人所設立的,即便那些人所言均屬實也不能免責。不可否認,網絡時代的“透明性”確實有助於司法公正,但是我們同樣不能忽視,網絡輿論的“易於操縱性”左右司法獨立的弊端同樣存在,如何取舍,還需要立法、司法機關深思熟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