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4日電/據新華社報道,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長城保護條例》。這是中國政府第一次以國務院條例的形式,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長城的保護。
在中國,長城被視為中華民族的象徵。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政府高度重視長城保護工作。“但是,由於長城是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的不可移動文物,各地在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主要的問題集中體現在4個方面:
——長城綿延萬里,工程建設不能完全避免穿越長城,因缺乏相應規範,在一些工程建設中,隨意拆毀、穿越長城的情況時有發生。
——長城段落未統一為一定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旅遊開發也存在隨意性,不當的旅遊開發對長城及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
——部分地方因長城管理許可權不明,致使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四有”措施沒有得到很好落實。所謂“四有”是指:有保護機構、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有保護標誌、有檔案。
——部分居(村)民在長城上取土、取石,或在長城及其周邊進行農耕生產活動,對長城造成較大損壞。
“為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長城利用行為,有必要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針對長城保護中的突出問題,專門制定一部保護長城的行政法規,”這位負責人說。
這個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條例,對長城保護中存在的上述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條例規定了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要求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條例規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長城保護的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並確定禁止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
條例對因工程建設破壞長城問題規定了明確、具體的防範措施。
為規範對長城的旅遊開發,防止不當旅遊開發對長城歷史風貌的破壞,條例規定,將長城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遊覽;已採取“四有”措施;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
條例對各級政府在保護長城方面的主要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