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日電/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國歌法》草案的表決稿,規定要按照草案表決稿附件所載的國歌歌詞和曲譜,奏唱國歌,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亦規定在奏唱國歌時,要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法例將於10月1日起實施。
法例訂明,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和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例亦提倡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並要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新聞媒體應黨積極開展國歌宣傳、普及國歌的奏唱禮儀知識。
法例亦列明,在9個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全國人大和政協會議開幕、憲法宣誓、升國旗儀式、重大慶典、國家公祭和重大外交活動等。國歌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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