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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修改刑法 加大反腐敗力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25 16:23:37  


  中評社香港8月25日電/中國最高立法機關25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這一草案擬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並擴大了受賄罪的主體。專家表示,這意味中國有關方面正通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加大反腐敗的力度。

  在中國,“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運用至今已有20年。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首次確定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一罪名。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適用,讓一些腐敗分子現了“原形”。2008年8月被判刑的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長殷國元,就被檢察機關指控受賄價值3671萬餘元人民幣,鉅額財產來源不明812萬餘元人民幣、4萬餘元美元。而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則被有關部門查處其受賄金額總計3152萬元,另有960.75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儘管這一罪名的適用一直是中國開展反腐敗鬥爭的重要手段,但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提出,現行刑法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標準偏輕,建議加重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曾經指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罰偏低容易被一些腐敗官員鑽空子。

  有專家分析指出,一些貪官案發後拒不說清鉅額財產的來源。因為不明財產越多,就意味著受賄額越少,這使得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某些貪官面臨法律制裁時的“擋箭牌”。

  為適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這樣修改,既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在量刑上又與貪污賄賂犯罪有所差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如此評價這一修改。

   據介紹,10年有期徒刑已經向全球最高標準看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提供的參閱資料,對於類似情況,美國規定處5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新加坡規定刑期不超過10年;印度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汶萊則規定處7年監禁。

  而根據中國現行刑法規定,對貪污、受賄罪行,根據不同數額,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一處罰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嚴厲許多。

  李適時同時指出:“司法實踐中,對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盡力查證犯罪事實,依照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嚴懲。”

  為打擊腐敗行為,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在增加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的同時,還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增加條款,擴大受賄罪的適用範圍。

  中國現行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

此外,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收受財物。這些“影響力交易”行為都具有明顯的“錢權交易”特徵。

   “從查處的案件情況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需要看,領導幹部‘身邊人’參與作案,已經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文顯曾提出,應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交易行為入罪。

  其他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也提出,這類行為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對情節較重的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鋻於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條款,針對上述犯罪行為作出嚴厲規定:對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一修改還同時考慮了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草案在新增的條款中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關專家表示,刑法的這一修改將進一步遏制和打擊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關係密切者的“錢權交易”行為,使中國反腐敗鬥爭不斷向縱深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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