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日電/2005年,最令閩台兩岸商界人士歡欣鼓舞的兩件大事:一是福建省“十一五”規劃中提出的“支持海峽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資相對集中地區的經濟發展,促進兩岸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被寫入了國家“十一五”規劃。二是當年5月至7月,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新黨主席先後來訪大陸,同中共中央達成廣泛共識,爲兩岸經貿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在兩岸良好的合作交流氛圍中,如何盡快消融乃至打破閩台兩地金融業合作的“堅冰”,更有成效地加速兩岸金融交流和合作進程,已成爲今年閩台兩岸商界、學界和决策層十分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閩商>>雜誌文章如是說。
閩台金融合作滯後
文章稱,近年來,兩岸經貿交往日益密切,經貿投資額持續快速增長。2005年兩岸雙邊貿易規模進一步擴大,全年大陸對台進出口總值912.3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6.5%,佔當年大陸外貿進出口總值的6.4%。其中大陸對台出口165.5億美元,增長22.2%,自台進口746.8億美元,增長15.3%,對台貿易逆差達581.3億美元,比2004年擴大13.5%。其中,與台灣一衣帶水的福建省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起就一直是台灣在大陸進行貿易投資的重要基地。由於具備得天獨厚的“五緣”優勢,2004年台商在福建省的合同投資額累計達到139億美元,成爲台商投資大陸的第三大省(市)。
然而,海峽兩岸金融合作的深度與廣度遠遠不能爲閩台間快速成長的經貿和投資交流提供有力支撑,甚至嚴重制約了福建台資企業的擴容和昇級。截至2005年底,台灣僅有7家銀行、13家證券公司、9家保險公司經批准在大陸設立辦事處,而這些台資金融機構主要集中在上海、昆山、深圳、北京等台商密集區,尚無一家台灣金融機構在閩開展業務。雖然台灣當局的各種政治干涉是兩岸間金融合作難以順利開展的主要原因,但閩台金融合作步伐明顯落後于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事實已不容忽視;無法有效地爲中小台資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已成爲福建吸引台資以及發展對台貿易的一大瓶頸。
厦門的機遇
文章稱,自2001年以來,閩台兩省從企業界到金融界,就如何發展閩台金融交流合作問題展開了廣泛探討。而厦門市如何充分利用機遇,找准自我定位、積極發展對台金融交流合作更是成爲“海西區”領導决策層和專家學者極其重視的一個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厦門市作爲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海峽西岸經濟區重要中心城市,在福建省對台經貿格局中一直居於十分特殊而又重要的地位。
首先,厦台經貿投資額遙居全省榜首。至2005年底,厦門市累計吸收利用台灣協議投資金額44.74億美元、實際利用台資28.33億美元;2005年厦門對台進出口額21.25億美元,比2004年增長16.19%,台灣已成爲厦門的第三大貿易夥伴、最大的進口來源地、第七大出口市場。
其次,便利的海港、空港及“小三通”等有利條件使得厦門成爲“海峽西岸經濟區”中兩岸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來往的一個最重要的門戶。統計資料顯示,2005年選擇厦金航綫的“小三通”客運量超過50萬人次,2006年厦金航綫客運量仍將進一步增長。
其三,厦門已成爲福建省最大的台資企業聚集區和台商密集區。據厦門市有關部門估計,2005年底在厦的台資企業接近2400家;有6萬台商常居厦門。然而,厦台金融合作的層次、規模和水平還遠遠滯後于兩地經貿合作。厦門祗有發展成爲閩台金融交流合作的核心地區才能爲數量龐大的台資企業以及經由厦門來往兩岸的人員提供充分有力的金融支援,才能與本身重要的經貿地位相匹配,也才能真正發揮其在“海西”建設中的龍頭作用,做出巨大貢獻。
其四,目前厦門已擁有14家外(合)資銀行,包括2家總行、9家分行和3家代表處。其中法國里昂信貸銀行,英國渣打銀行、匯豐銀行,香港東亞銀行在祖國大陸均有分支機構,可以在兩岸金融往來中發揮紐帶作用。同時,厦門長期以來保持著與港澳台通暢的金融信息交流渠道,積纍了相當豐富的對台國際結算業務和外資銀行管理經驗,這對促進厦台金融交流合作將大有益處。
開闢兩岸金融合作試驗區
基於上述因素考量,文章認爲,發展閩台金融合作要找准定位,應定位於將厦門市開闢成爲兩岸金融合作試驗區,爲今後兩岸政策開放後躍昇爲台灣在大陸的離岸金融中心做好準備。實際上,厦門金融業發達,具備優勢條件:一是駐厦的10家國內銀行和14家外(合)資銀行,以及爲數衆多的證券、保險、信託投資公司等已構建起本地相對完善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二是在福建省試點新台幣現鈔兌出業務的五個地區中,中國銀行厦門市分行的新台幣現鈔兌入和兌出業務量佔全省一半以上,說明厦門地區人民幣與新台幣兌換需求量和規模均較大。將厦門開闢爲兩岸金融合作試驗區,可採用以下具體運作模式:
一是加强與台資金融機構聯繫,擴大合作領域。厦門本地商業銀行可以採取增資擴股的辦法,吸引台資銀行通過參股方式投資;可以“高薪”聘用台灣人才,引進台灣金融業精英人才;可以邀請台灣銀行家和專家、學者開辦講座,互相交流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零售業務、資金管理和衍生産品等業務做法與經驗;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擴大與台灣本土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或代理行的合作,開展匯款、信用證通知、單據托收等非授信業務,或合作辦理以備用信用證爲擔保,本地銀行向台資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授信業務。同時,可以允許本地銀行與台灣島內銀行簽署諒解備忘,委託調查台資企業母公司的信用狀况,實現信息共享與業務合作。
二是大力引進台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大力引進台資金融機構在厦門設立代表處、獨資銀行或組建合資銀行。根據大陸現行管理條例規定,外資銀行須具備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兩年以上、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于200億美元等條件才能申請將代表處昇格爲分行,幷經營人民幣業務。此項規定對促成台資銀行落戶厦門無疑十分不利,但如果人總行、銀監會等金融主管部門將台資銀行的准入門檻降低到100億美元,將有利於閩台金融交流合作的發展;要積極尋求與台灣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法律、評估、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合作途徑。國台辦和福建省政府及厦門市政府要積極向中央建議,按照內地與香港CEPA協議的類似做法先行在厦門進行試點。
三是擴大人民幣與新台幣“雙向流通”、兌換和計價結算。在實行新台幣兌入業務和厦台兩地直接通匯的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中國銀行指定分支機構于2004年1月1日開始在福建沿海五地市辦理一定範圍的新台幣兌出業務。由於不對外挂牌、不公開宣傳,兌換價格內部厘定、利率不浮動,此項試點業務遠遠不能滿足兩岸投資貿易的匯兌需求。因此,厦門市可向國家申請,爭取在兩岸金融合作試驗區內的銀行試點開辦公開挂牌、公開宣傳、利率可浮動的新台幣兌換業務,促進人民幣和新台幣的“雙向流通”、兌換和計價結算。
四是盡快建立海峽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在兩岸貨幣流通未實現正常化之前,厦門應該未雨綢繆,考慮政策開放新台幣流通所涉及的結算系統、清算機制等具體問題。建議由人總行及上海總部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厦門市中心支行具體負責,安排兩岸貨幣直接兌換、清算的商談工作;在官方清算渠道尚未建立之前,應該特許厦門地區的商業銀行和台灣島內商業銀行建立雙邊貨幣互換和結算協議。
五是拓展試驗區內銀行離岸業務範圍。2001年台灣當局開放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銀行直接通匯;2002年又開放DBU(外匯指定銀行)直接通匯,放寬了直接通匯業務範圍。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興業銀行、工行厦門分行等一直在通匯、押匯、托收等方面積極與台島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儘管如此,兩岸直接通匯仍然受到諸多限制。考慮目前情况,應該鼓勵厦門本地的商業銀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開辦對台離岸業務試點,如允許台籍同胞在厦試點銀行開立人民幣離岸賬戶,幷允許大陸台商在試點銀行開立新台幣離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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