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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 |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要讓國家的權力永遠掌握在人民手中,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從間接選舉到直接選舉,從等額選舉到差額選舉……選舉法的修改完善記錄了我國人民民主不斷擴大和深入的發展歷程。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1953年2月11日下午舉行第二十二次會議。鄧小平(右一)在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說明報告。主席台上(自左起)宋慶齡副主席,毛澤東主席,劉少奇、朱德、李濟深、張瀾副主席。(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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