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7日電/新華社報道,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原外經貿廳副廳長李友燦26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於2004年9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友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李友燦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李友燦在擔任河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兼河北省機電辦公室主任職務期間,於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接受北京森華創業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寧的請托,利用其主管河北省進口汽車配額的審批和分配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森華公司提供1249個汽車配額,并收受丁寧給予的人民幣4723萬元﹔2002年4月,李友燦還利用其職務之便,向唐山冀東物貿有限責任公司所屬企業唐山冀東機電設備公司索要價值19萬元大眾高爾夫轎車一輛及手續費共計21.44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友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744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