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8日電/8月27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使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所規定之監督權,擁有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新京報》今天發表社評,這部法律從提出到如今制定出臺,歷經20年。這主要因為這部法律觸及到政體與基本架構問題。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又有明確劃分。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
依照這一架構,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權力均源出本級人大。不過,在現實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社評說,僅就行政機構來看,其權力不僅源於地方人大,也源於上級政府的授權,這就導致了人大監督權行使的不足。從法理上說,人大及其常委會所擁有的權力中,僅次於立法權和預算審議權的,就是監督權。通過這一權力,人大也可以確保其他部門執行法律及人大的決議,但事實上,各級人大的這一權力並未形成預期的那種力量。
此前人們議論,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不力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監督法沒有出臺。現在監督法出臺,明確了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也規範了行使這一權力的程式。比如,監督法規定,“一府兩院”要將對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一府兩院”要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再次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這就意味著一旦人大常委會啟動了工作監督的程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實實在在的成效來。
社評表示,尤其重要的是,《監督法》賦予了各級人大常委會以一種強有力的政令撤銷權,即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發佈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但是,《監督法》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種種權力能否從法律文本上走入現實中,依然需要不斷努力。《監督法》能否滿足公眾對人大監督權的心理期待,就看各級人大常委會能否抓住此一立法機遇,建設和鞏固實施監督權的制度。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此次會議閉幕會上強調,各級人大常委會要以貫徹實施監督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努力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社評指出,為此,各級人大常委會需要改進自身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目前,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專門委員會數量比較少,一個委員會負責監督七八個部門的事務,監督效率不高。另一方面,這些專門委員會的人員也可能缺乏專業知識,而他們又沒有聘請專業助手。如何改變這種局面,是各級人大常委會面臨的最大挑戰。
監督權要真正在“一府兩院”心目中具有權威性,各級人大常委會就必須緊緊地抓住兩點:第一,強化對“一府兩院”的人事任命權及官員的問責。第二,強化對財政預算編制的控制與預算執行的監督。假如人大常委會能按照法律,獨立地罷免不稱職的官員,則其權威立刻就可以樹立起來。同樣,假如各級人大常委會各個專門委員會從預算編制階段,就介入其所對口的行政部門的財政資金分配決策過程,則其日常的監督就不會被行政部門輕視。
社評認為,當然,人大強化監督權的正道,是實現監督的公開性,讓民意成為人大監督權的後盾。這樣的權力,將有可能打開一條完善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制度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