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還有第三個罪人?尚待第三次罷扁?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0-12 08:53:01  


  中評社香港10月12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十月十日,百萬紅衫客“圍攻”雙十大會,“阿扁下台”的口號喊得穿霄入雲;但是,典禮現場“總統好”的呼聲,卻是“罐頭音效”。 

  “立法院”明天表決二次罷免案,民進黨應認真考慮促使成案,俾將陳水扁的進退,交付民主公投;否則,若仍用“三分之二”的門檻來剝奪人民的公投權利,不啻正如在雙十大會上用白幔區隔司令台,及利用“罐頭音效”來支撐陳水扁的權位,其尷尬不言可喻。 

  二○○四年,陳水扁發動“公投綁大選”。陳水扁說,那次公投最後是否獲人民投票同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民真正行使了第一次的公投權。面對罷免案,所有的民調皆顯示至少有過半數的人民主張陳水扁應當下台,因此民進黨亦應將“罷免公投權”還給人民,罷免最後能否通過公民投票不重要,重要的是主權在民,應該將裁判當前憲政正義的權利還給人民。 

  社論說,該報昨日的社論指出,關於當下“挺扁/倒扁”的爭議,已經超越了“集會遊行法”的層次,而是直接關涉到終極憲政正義的議題。也就是說,必須用“憲法”層次的手段來解決僵局,而殊無可能用“集會遊行法”的手段來鎮壓人民。 

  陳水扁的貪腐固不可赦,他挾持了所有的憲政制衡機制來對抗“反貪倒扁”,更是罪加一等。如今,陳水扁脅制了整個民進黨,連“立委”進場對罷免案投票的權利亦加剝奪,而台開案及太百案的檢調則公然為陳水扁吃案;然後,陳水扁又用“集會遊行法”將倒扁民眾阻隔在拒馬的後面,只能唱歌、喊口號……。請問:如何體現憲政正義?又如何體現主權在民? 

  如果不能體現憲政正義,不能體現主權在民,僵局將持續下去,且將惡化下去。例如,明天第二次罷免倘不能成案,恐將仍有第三次罷免。連李登輝亦預言,會有第三次罷免發生。

  社論指出,明天第二次罷免的時間點之選擇,原即具有爭議性。國民黨本傾向在“國務機要費”案結案時發動,但親民黨堅持在此時表決。除非“國務機要費”案今日宣布結案,否則民進黨恐怕仍如鐵板一塊;甚至,經明天二次罷免的操演,民進黨又可進一步收拾黨內的分裂因素,則必將使第三次罷免徒增困難。但是,只要“國務機要費”案宣布結案,第三次罷免勢難避免。結案報告若認定陳水扁夫婦有罪,固將針對陳水扁發動第三次罷免;反之,若結案報告仍採“台開模式”或“太百模式”,則罷免將訴諸對司法絕望的政治解決。 

  民進黨不能再打如意算盤,一方面挾持住黨籍“立委”,不准他們進場對罷免案投票,另一方面寄望台開案、太百案及“國務機要費”案皆採同一模式結案;然後,再用》“集會遊行法”來鎮壓民眾。如果這一場攸關憲政正義的新公民運動可以用這樣的方法扼殺,則台灣的民主憲政亦已名存實亡了。 

  當下的憲政爭議,最終仍應體現“主權在民”的最高準則,始能定亂止紛。否則,即使民進黨在後天罷免案仍不進場投票,而陳瑞仁也願為陳水扁政權當“第三個罪人”(施明德語,他指許永欽及曾益盛為前二名罪人),爭議仍將延續,仍將升高,台灣社會亦將付出更慘重的代價。 

  民進黨不應剝奪人民的“罷免公投權”,而民進黨若願將“罷免公投權”還給人民,則自應首先將黨籍“立委對”罷免案的投票權還給“立委”。在投票前夕,提供民主思辨空間給黨籍“立委”,甚至應責成黨籍“立委”協助罷免成案,將罷免權還給人民,回歸主權在民的憲政精義。 

  社論認為,至於民進黨的“立委”們,即使不願將罷免權歸還人民,但至少亦應爭取入場投票的權利,光明正大地投下反對罷免的神聖一票,為自己的良知及憲政正義作出歷史見證。

  雙十大會尚有“罐頭音效”喊“總統好”,但在立院罷免案中,難道連一聲由民進黨“立委”傳達的“反對罷免”的唱票聲也聽不到? 


    相關專題: 陳水扁負隅頑抗 台灣政局動蕩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