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5日電/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工商總局近日發佈緊急通知,要求從11月1日起,所有報刊一律不得再發佈包含性病、癌症、人工流產等12類內容的醫療廣告,並發佈7項禁止性規定,包括禁止刊載含有淫穢、迷信、色情內容或格調低下的廣告。此前,8月1日,國家廣電總局和工商總局對電視和廣播發出五類電視購物節目“禁播令”。
應當說,禁播令和禁刊令所涉及的廣告,確實應當予以管制。這些廣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欺詐性宣傳,隨意捏造或誇大效果,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第二類則是格調低下,超出民情所能容忍的範圍,有礙社會觀瞻。政府確實有必要禁止或限制電視、報刊播放和刊載這些廣告。
社論指出,但是,對這些廣告如何管制才有效果,卻值得仔細思考。據統計,1985年以來,與廣播電視廣告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頒檔不下10個。較近的一次,中宣部、國家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於2004年4月聯合發佈過《關於清理含有不良內容廣告的通知》,所涉及的基本上就是本輪禁播令、禁刊令涵蓋的廣告。政府再次發佈禁令,事實上意味著以前的那些政令並未收到預期效果。關於廣播電視的“禁播令”也已發佈兩月多,違規者並未禁絕。問題何在?
首先,部分企業有足夠的激勵發佈此類廣告。即使其欺詐性宣傳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不用擔心遭到嚴重懲罰。因為,政府監管體系通常依法執行行政處罰,並不能涉及消費者實質與精神損失的賠償,而行政處罰相對欺詐性宣傳所帶來的收益,微乎其微,更何況,少數監管者也存在被收買的情況。至於格調低下的廣告,也不用擔心會遭到公眾的有效抵制,因為公眾沒有組織起來。
其次,一些電視臺和報刊有足夠的激勵播放、刊載此類廣告。不難發現,一些媒體惟利是圖,較少考慮社會效益。
這些媒體為了獲得經營性收入,往往放棄了本應承擔的審查廣告真實性和品質的責任,對廣告來者不拒,不問其是否存在欺詐、是否低俗。
社論說,可見,廣告發佈的諸多環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是欺詐及低俗廣告屢禁不止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治理此類廣告,由行政機關發佈禁播令和禁刊令,自然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要從根本上禁絕此類廣告,則需要加強媒體的社會責任;繼續推進體制改革,在媒體經營領域推進市場化,淘汰那些不適應發展要求的媒體;在市場中生存的媒體,因為必須對消費者負責,競爭壓力會迫使其承擔審查廣告的責任;另外,政府監管部門要擺脫利益羈絆,有效承擔監管責任。
除了市場機制及有效的政府監管,節制欺詐及低俗廣告,也需要社會性監管。欺詐性廣告之所以有市場,是因為有人過於輕信;低俗廣告之所以橫行無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人們普遍容忍它。因而,要從根本上清理此類廣告,需要社會自治,也即社會自行組織起來,採用各種合法手段,抵制媒體發佈此類廣告。比如,消費者協會可以及時揭露欺詐性廣告,家長們也可以組織起來,與媒體交涉,要求其停止發佈低俗廣告。
社論認為,事實上,對那些惟利是圖、不講社會效益甚至損害公序良俗的不良廣告,不僅要有相關整治通知和在此基礎上的整治行動嚴格整頓之,更重要的是,大眾媒體刊發廣告的內容和刊發方式,也應該有盡可能明晰的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之。現在,對電視和廣播有了不良廣告的“禁播令”,對報刊也有了不良廣告的“禁刊令”,但是,報刊之後呢?所以,建立更加嚴格、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規範,對治理不良廣告至為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