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31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今天下午,表決透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進行修改。根據這一修改,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權都將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據新華社報道,專家表示,這是我國20多年來在最嚴厲的刑罰——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權、防止冤假錯案的關鍵一步。
“壞人神氣,好人受氣” 嚴重犯罪活動引發下放死刑核准權
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這是1983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作出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介紹說。
準確的日子是1983年9月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在此之前,人民法院組織法曾明確規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這一決定當時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普遍支援。他們認為,當前許多地方出現的兇殺、搶劫、強姦、盜竊等嚴重犯罪活動,是社會治安中存在的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勢必影響到安定團結政治局面的鞏固和發展,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就得不到保障,物質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就不能順利進行。
包括這項決定在內的系列“嚴打”舉措取得了明顯成效。次年9月,公安部通報說:1984年1月至8月,全國刑事案件的發案數與上年同期比較,下降了31%,犯罪率接近新中國成立以來最低數……過去一些地方出現的“壞人神氣,好人受氣”的不正常現象已經改變。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權在當時有其針對性和積極的現實意義,對當時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刑事犯罪活動起到一定的遏製作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法學專家徐顯明說。
但隨著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步伐的加快,下放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給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的做法,遇到了法律上和司法實踐上的難題。
死刑標準不一 錯案陸續暴露 收回死刑核准權日顯迫切
“自1996年、1997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和五次會議期間審議透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和新刑法後,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呼籲就一直沒有間斷過。”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說。
這兩部法律強調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則,並明確規定:死刑案件核准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問題隨之出現。集中的問題主要體現在“法律不統一”“同一刑罰出現兩種程式規定”“各地適用標準不一致”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死刑案件歸屬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高級人民法院便成為死刑案件的二審法院,死刑復核與二審的合二為一隨之不可避免,因為同一個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不可能作出兩個不同的判決。”
“各地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標準可能不同,也會造成在這個省不判死刑的人,換到另一個省卻要判死刑。”陳瑞華說。
由於程式方面執行標準不統一,加之個別法院在案件事實、證據等方面把關不嚴,一些地方陸續暴露出差錯案件: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興善案……
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權,提高死刑案件辦案質量成為一項重大而迫切的任務。
尊重保障人權 防止冤假錯案 收回死刑核准權成關鍵一步
事實上,圍繞死刑核准權這一問題,法律界人士一直在呼籲、探索。
早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最高人民法院就醞釀著收回死刑核准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時,再次醞釀將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中央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提出:“改革目前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的做法,將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尊重與保障人權及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決定改變目前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的做法,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這是一個讓所有關心此項改革的人士為之鼓舞的消息。從“坐而論道”到“起而行之”,圍繞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開始了緊張而有序的工作。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關於提請審議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這一修正案草案,並於10月31日表決透過了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得到專家的充分肯定。徐顯明從四個方面評價了這一修正案的重要意義:“它維護了法制的統一性,解決了人民法院組織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不一致的地方;維護了程式的正義性,體現了在司法程式維護人權的要求,體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精神;維護了刑法執行標準上的統一性,避免了死刑標準上的寬嚴不一;凸顯了現階段我國不廢除死刑、但慎用死刑和逐步減少死刑的刑法改革方向。”
“動一子而全盤皆活” 收回死刑核准權可望帶動刑事司法全局變革
“動一子而全盤皆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將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稱為一著“妙棋”,將帶動一審、二審刑事程式乃至偵查程式的一連串變革,中國整個刑事司法程式也將因之改變。
而對人民法院來說,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就是:死刑二審案件是否開庭?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是法律的原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說,“但從司法實踐來看,由於種種原因,除了對抗訴案件堅持依法開庭審理外,對上訴案件絕大多數沒有開庭審理,即使是對人命關天的死刑上訴案件,開庭審理的也極少,不開庭審理反而成了普遍的做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不斷完善和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進一步加強,死刑案件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弊端越來越凸顯出來:審判過程不公開透明;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開庭審理作為“第二道防線”在發現原判錯誤、預防冤錯案件發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大大削弱,不能保證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
肖揚在2006年全國兩會上說,搞好死刑案件二審開庭,把死刑復核和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分開,從原來的一個程式變成兩個程式,這是防止冤錯案發生的重要程式性環節,也是“給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見的機會”。
“死刑二審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辦理死刑核准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肖揚說。作為死刑核准權收回前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緊鑼密鼓地展開行動——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2006年7月1日起,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有關會談紀要,規定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證人、鑒定人在兩種情形下也應當出庭。
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廣州召開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敦促“沒實現全部開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實的倒計時工作計劃”。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調整了機構設置和分工,增設3個刑事審判庭。各地高級人民法院也紛紛採取各種辦法,增加合格的審判力量。
“死刑判決事關生殺予奪,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肖揚說,“一旦發生冤錯案件,什麼司法成本都是無可比擬的,造成的損失是無可挽回的。”
作為刑事訴訟法專家,王敏遠對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還抱有更大的期待:“希望透過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為契機,為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等環節確定更嚴格的程式。”
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只是一個開始。今後,還將有更多的司法難題有待於中國司法界在實踐中探索、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