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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為自己被指控貪瀆百般辯解,稱自己不是“歪哥”,已被陳瑞仁判政治死刑。 |
中評社香港11月5日電/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偵結,陳水扁晚間八點在陳唐山、劉世芳、卓榮泰以及李南陽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為自己被指控貪瀆百般辯解,稱自己不是“歪哥”,還言不由衷地對檢察官陳瑞仁獨立偵查的認真敬業態度表達“感謝和敬意”。
陳水扁首先“肯定”“國務機要費案”偵結是司法的勝利和民主的驕傲,隨即話鋒一轉說,這樣的結果(陳瑞仁起訴書)等於判他政治死刑,他要問大家“我有可能做這樣的事情嗎?”
陳水扁說,發票金額中,最少的僅有一百二十九元。起訴書中說他和妻子吳淑珍貪污了一千四百八十萬,分成五年的話,一年不到三百萬,他如果真的要貪污,會這樣做嗎?
陳水扁言不由衷地說,他對陳瑞仁檢察官獨立偵查的認真敬業態度,要表達感謝和敬意。但陳水扁又說,部分偵查內容有可議之處,讓人無法接受,但仍是民主史上的驕傲。
陳水扁說,“貪污歪哥的指控”,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等於判決“政治死刑”,“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他反問,“阿扁有可能這樣歪哥嗎?有必要用這種方法來貪污嗎?用五年的時間,到處來收集發票,連129元的發票都不放過,5年歪哥1480萬,平均一年不到300萬元”,如果真要用這樣的方法來歪哥,他相信自己也無法面對司法。
陳水扁說,依照“憲法”和大法官388號解釋,“總統”除患內亂外患罪,否則具有刑事豁免的特權,不是針對“總統”個人,而是保障“總統”的這個職位。他說,他在案發之初,甚至在幾年前到花蓮作證時,很多法界前輩勸阻他,強調刑事豁免特權,不是屬於他個人,所以不能隨便放棄,“這次當然也不例外”,應該要遵守。不過,他在檢察官面前表達,願意放棄這樣的特權。
陳水扁又說自己心胸坦蕩,否則大可祭出刑事豁免的護身符,他回憶相關案情的偵查,第一次在“總統府”,從下午4點問到晚上9點,期間沒有用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9點問到隔天凌晨1點半,沒有休息。陳水扁說,兩次偵查訊問,律師都沒有在現場。
陳水扁說,結案報告指出,他5年來貪污“國務機要費”1480萬元,他覺得這樣的指控很遺憾。
陳水扁首先以三點說明,強調自己沒有貪污的必要。
第一點,他上任後主動同意減半薪水,一個月剩下42萬,一年大約少領550萬元,8年就少領4400萬,他說,“連這種天經地義的領薪水,他都願意放棄了,大家想想,我有必要用700多張的發票,去貪1480萬嗎?”
第二點,“總統”有“國安”密帳的私房錢,就是奉天專案的費用,是從1994年起就存在的專案,1994年到2000年的期間,“總統”可以動用的經費,大約是1億1000萬元,但他仍舊指示繳庫。他說,他如果要貪,每年這些可以動用的龐大金額,這是最好的機會,但“我為什麼不貪”?
第三點,起訴書說,F公關公司的案子還有民運人士的案子,期間有3000萬不是用發票領的,而是用領據來支付的,“如果真要歪哥,那3000萬機密費用,我就放口袋就好了,何必拿出來呢?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大家自己想想就知道了!”
陳水扁還有更多的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