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6日電/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說,陳水扁“向人民報告”:吳淑珍一審若判有罪就下台,這句宣示當然意在消卸眼前的逼退壓力,但他更直接傳達訊息就是:“我不下台!”而且將戰線推到一審了!至於這一個半小時的“向人民報告”不斷辯稱是“認知不同”、有“程序瑕疵”,簡單地說,不僅沒有澄清他被起訴的違法貪汙,更公開承認他利用職位在不當濫權。必須說,陳水扁說得更多,更證明他該下台。
就一項項談吧:自動薪水減半和歸還奉天、當陽專案款項,都和是否需要貪汙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至少吳淑珍的服飾本來就應該自己買,不管薪水有沒有減半或“國務機要費”夠不夠用。六項秘密外交裡有兩項沒問題、四項有問題,那是因為那四項被抓到用別人的發票報銷再把錢給扁嫂。邏輯很簡單,不知道認知差距會是在哪裡?
社論說,其實不必掰那麼多說辭,從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裡,事實已經很清楚地呈現了:陳水扁以及他的妻子、部屬,在“國務機要費”這件事上,犯了法。執政者犯法已經夠嚴重了,更糟的是,陳水扁、吳淑珍、高層官員的處理與回應方式,活脫脫就是一副道德淪喪、毫不自愛、無視法律、心無憲政分際的醜惡嘴臉。他們不僅僅是敗德而已,根本已形同盤據在“總統府”里的犯罪集團。
守法是人民的義務,違反法律就必須接受司法懲處,公務人員知法執法卻犯法,則罪加一等。那麼,當陳水扁犯法,會是多麼嚴重的事!這樣的“總統”,憑什麼再領導“國家”?拿什麼臉再去面對人民?
社論說,回歸事實,我們一樣樣從頭來檢視。打一開始,陳水扁和身邊的人,就沒有規規矩矩地依法使用“國務機要費”。“國務機要費”的使用辦法訂得很清楚,只能用在訪視犒賞等用途,不能隨便花用,要做“外交,外交部、國安局”的經費都寬裕得多。陳水扁卻用於自己的秘密外交或大陸線民,這先就不依法行政了。接著吳淑珍居然大膽到把“國務機要費”當自家金庫,定期蒐集他人消費的發票送到府裡來A錢,買首飾衣服或扁家開銷也要“國務機要費”買單,這麼過分的行為,陳水扁卻放縱不予制止,“總統府”官員也相應配合,一起幫老闆娘A公款,還不以為錯,彷彿這是當上“總統”之後天經地義的福利。其場景,只能用“上下交相賊”類比。
接下來,事情鬧開了,先有禮券後爆發票,問題愈爆愈大條。此時,陳水扁夫婦與“總統府”高層的處理方式,不是坦白承認道歉下台,沒有,那才不是陳水扁做的事。相反地,他們的回應是拒不承認硬拗到底,偏偏爆料接二連三,圓謊追趕不及,於是說辭不斷推陳出新,總是逼急了才手忙腳亂編個新說詞,搞得版本曲折不已。不誠實還是小事,更嚴重的是,陳水扁等人拒絕提供資料給審計部的官員,還多方阻撓審查,這是阻礙行政監督在先;接著在面對檢察官偵訊時,陳水扁等人又勾串出虛偽的陳述,意圖替吳淑珍開脫,這是蓄意偽證在後。堂堂一個領導人,竟然蓄意抵擋或阻撓行政及司法偵查,是對法治最不可承受的踐踏!
陳水扁一再強調,是為了秘密外交和海外專案,不得已之下才採取權宜手段。“國務機要費”終究也是花在公務用途,並沒有放進私人口袋裡。坦白說,扁嫂身上的華服美飾,如果是向“國務機要費”請款,實在不能說不是放進私人口袋,因為那些本來就該是從她私人口袋掏錢支付才對。
好,這也還是小事,真正的大事是,陳水扁怎麼會認為自己有那麼大的權力,竟可以在“立法、監察、審計與司法”監督之外,擁有自己的秘密外交與海外情治管道?政府依法施政,政策和預算都須經代表民意的“國會”同意,科目不能挪用,即使事涉機密,也會以秘密會議審查。請翻開“憲法”,找看看有那一條說陳水扁可以擁有自己秘密的外交體系?那一條說陳水扁可以有自己見不得光的情治人脈?其從事的人員、工作內容、預算使用等等,不受任何節制,不必接受任何法定機構的監督,儼然是一個超級黑盒子。
陳水扁的權力沒有那麼大,權宜的範圍沒有那麼廣。他的憲政角色在憲法裡規定得很清楚,他的從事範圍在預算書列得很明確,並沒有不依法行政的權力,也沒有自外於審計、司法和“國會”監督的權力,更沒有超越憲政角色的權力。皇帝可以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老百姓只能祈禱聖上真的天縱英明;一個民主“國家”的“總統”,必須服從憲政框架的限制。那些限制,是為了阻止“總統”自我膨脹以為天縱英明到可以為所欲為,以致為“國家”帶來災難。
社論指出,任何以為他可以有那麼大權宜、有那麼多不得已苦衷的“總統”,其實是在濫權!“國務機要費”案發展至今,揭露了一個對憲政體制、“總統”角色缺乏正確認知,又視法治與監督於無物的“總統”。光是陳水扁面對此案的表現,即已失去擔任“總統”的資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