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7日電/中央日報網路版今天發表社評指出,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陳水扁日前揚言,只要司法在一審判決吳淑珍有罪,他就會下台一鞠躬,這一說法聽似光明磊落,實際上卻是表明他目前絕不下台,將會頑抗到底,令人不得不痛心臺灣何其不幸,竟然會出現如此寡廉鮮恥的“元首”!
陳水扁在電視黃金時段召開記者會,以“向人民報告”的方式,全盤否認台北地檢署十一月三日公布的起訴書,並點名抨擊承辦“國務機要費案”的陳瑞仁檢察官,質疑檢方的起訴書“是否符合邏輯、經驗法則?”此種作法,儼然形同陳水扁“總統、律師、被告”三位一體,公開向司法挑戰,不僅有失風範,更逾越“憲法”體制分際。
歸納陳水扁的辯詞,主要不外乎“他自己薪水都願減半,怎麼會去貪污小錢?”、“由於秘密外交經費不夠,才會動用國務機要費”、“國務機要費有諸多疑義,使用縱有程序瑕疵,不能說是貪污”,總而言之,在陳水扁的口中,目前“國務機要費案”種種問題,都是因為制度不明、認定不同、程序瑕疵所致,他本人不只無罪,而且十分委屈!
這些說法,乍聽之下似乎都冠冕堂皇,不無道理,但仔細研究,完全都是強詞奪理,既沒有邏輯上的必然因果關係,也違背法令的規定!例如,陳水扁宣稱,他連薪水都自願減半,怎麼會貪一千多萬的小錢?試想,小偷如果講:“我家這麼有錢,我連國產車都看不上眼,我怎麼會偷錢?強姦犯如果說:“我家有漂亮太太,我都沒興趣,我怎麼會強暴小女孩?”法官會相信這樣的辯解嗎?當然不會!法官一定是看有沒有偷錢和強暴的直接證據來決定。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亦復如此,檢察官著重的是吳淑珍到處蒐集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而這些發票都與“國務機要費”法定用途無關,這種貪污的事實,才是問題的癥結,陳水扁卻避重就輕,既不談“國務機要費”為何可以買名牌珠寶餽贈給自己的太太,也不說明涉及貪污的一千四百八十萬元部份的流向。
再者,陳水扁強調動用“國務機要費”是做秘密外交,可是我們的“外交部”和“國安局”明明都有相關預算,而且每年還有賸餘,為什麼還需要動用“國務機要費”?甚至還要靠“總統”私人借貸支應?為什麼吳淑珍都是在秘密外交事件發生前就持發票提領“國務機要費”?這些既違法又不合常情的做法難道說得通嗎?更何況,所謂“甲君”從事秘密外交領據,馬永成、曾天賜等人都坦承並無其事,純屬虛構,主要是配合偽證,陳水扁竟然還好意思指責檢察官洩密,充分顯示他已經完全不知羞恥為何物!
至於說“一審判決就下台”的宣示,基本上也是空包彈,因為依司法院規定,一審辦案期限固然是一年四個月,但這是行政規定,逾期結案並不違法,陳水扁的律師只要略施手腳就可以拖個一、兩年,屆時陳水扁早已下台,根本就沒有實質意義。老實說,陳水扁如果真的光明磊落無懼調查,就應該先行請假,暫停行使職權,靜待司法判決,相信司法在社會的高度期待下,也會毋枉毋縱,速審速結,只要判決吳淑珍無罪,自然可以還陳水扁清白,否則他繼續戀棧,縱然可以苟安一時,終必鎯鐺入獄!陳水扁能不三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