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9日電/臺灣民進黨前新潮流大老張維嘉不滿“國務機要費”案檢察官陳瑞仁在起訴書中將他姓名曝光,並表示不排除提告。陳瑞仁今天在檢改論壇留言回應表示,張維嘉所參與的外交工作既然被認定為真,結案書類當然要交待依據的事實,人事時地物均無可避免的必須交待清楚,而且他百分之百確定沒有承諾張維嘉在結案書類不載明相關人姓名。
東森新聞報道,陳瑞仁表示,張維嘉所參與的外交工作屬於“經查事實上存在,且其經費應來自‘國務機要費’”,二次做證對事實澄清有莫大幫助,他已當庭向張表示感謝協助調查之意,至今仍是心存感念。
陳瑞仁指出,起訴書中提到此段工作時所述“此十萬美元之資金則係先由另一位民間人士張維嘉從第一銀行天母分行分二次匯給楊豊明,事後郭臨伍(此時已調任‘行政院’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主任)再分二次各歸還5萬元美金現鈔與台幣現鈔160多萬元(折合美金5萬元)給楊豊明”,這段文字最後3字“楊豊明”確實是“張維嘉”之筆誤。
不過,這段文字的前半段已明確指出張先行墊款的事實,另在此段之後也有載明“張維嘉取回墊款”等字,所以並無礙於對“交款至海外”的基本事實認定。陳瑞仁說,檢方之所以會二度傳訊張維嘉,就是為了要查明張拿到郭臨伍還款後到底存入何家銀行,若筆誤對張造成困擾,他本人深感抱歉。
陳瑞仁也重新核閱9月26日的偵訊筆錄,並重聽偵訊錄音帶結果,“百分之百確定本人並沒有承諾張維嘉先生在結案書類不予載明相關人之姓名。”陳瑞仁指出,整個偵訊過程中,他與張維嘉都知道將來筆錄一定會公開,所以對於收錢對象如何描述一再斟酌,甚至將檢察事務官筆錄中,原先的中文姓氏改為英文代號。
陳瑞仁認為,本件外交工作既被認定為真,檢察官的結案書類當然要交待依據的事實,此部分無可避免要“人、事、時、地、物”均交待清楚。關於“國務機要費”案檢方處理的大原則是,境内內資金流程部分,所有經手人姓名在書類均予以載明,但境外部分,收錢對象及經手人則有所保留,例如張維嘉所參與的工作,境外的許姓華僑姓名雖筆錄中雖有載明,但起訴書即改為“許姓華僑”。
“本案檢方在追求真相的同時,實已盡最大能力避免當事人困擾。”陳瑞仁強調,可能因為他沒有進一步解釋將來書類寫作方式,張維嘉也沒有詢問他這方面的問題,致使張在看到起訴書後感到意外,還請張能了解檢察官的法律立場。
陳瑞仁也提到,他在傳喚張維嘉到庭後,得知張妻陳女士洽巧是他姊姊在彰化女中的同學,且陳女士的父親與他的父親又是台中一中同期同學,所以偵訊過程中,有在案情之外與張維嘉多次談到台灣外交處境的困難,但他也向張表示,若陳水扁或其他人涉及不法,站在檢察官立場,一定要依法查明。
最後,陳瑞仁說,張維嘉與其他相關人在應訊時均已表示純綷轉交款項,“不知幕後是何機構或何人”且“不知款項的真正來源”,應不致於遭外國政府任何質疑,如真有需要,檢方可以依聲請提供筆錄影本或以其他方式幫當事人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