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7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吳淑珍涉“國務機要費”案在台北地方法院終於分案了。希望於此案可以決定陳水扁應否辭職下台的人們,不妨想想扁陣營的兩種矛盾說法。陳水扁自己說,一審如果判決有罪就自動辭職下台,此為說法之一;綠營保皇派主張陳瑞仁傳訊陳水扁起訴吳淑珍違反了台灣“憲法”第五十二條給予領導人的刑事豁免權,領導人根本不該出庭應訊,此為說法之二。然而,如果陳水扁根本不出庭應訊,一審法院如何能判決吳淑珍是否有罪呢?原本陳水扁所以大話炎炎聲稱一審判決有罪時下台,是已經打定主意不肯出庭作證,使得一審法院根本無法判決,所以才會老神在在。
那麼綠營人士口口聲聲說是“相信司法”又如何解釋呢?既不相信陳瑞仁的起訴決定,又不相信法院能夠做出公正判決,“相信司法”豈不是空話一句?我們試著解釋如何相信司法決定陳水扁該不該下台是什麼意思。陳瑞仁起訴吳淑珍觸犯貪汙罪,被告是吳淑珍,追究的是吳淑珍的刑事責任,並不是在判定陳水扁是否應該去職。陳水扁說一審判決有罪就下台,其實也是依據自己所認定的政治道德標準決定去留的一種提法,並不是因為法院的判決要求他去職的緣故。台灣現行法律,有沒有可由司法制定領導人應該去職的程序機制呢?有,而且只有一種機制,就是經彈劾程序,讓“憲法”法庭,也就是大法官決定陳水扁應否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最後一項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第四條第七項規定,“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為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這三項條文,都是2005年6月修憲之後所增規定。“相信司法”決定陳水扁應否解職,這就是最高規格的待遇,最正港的“憲法”規定。
社論說,當“立法院”一次兩次三次提出罷免陳水扁案時,所尋求的是由全體台灣人民投票決定陳水扁應否去職的機會。執政的民進黨一次、兩次而且很可能三次在立法院中阻擋通過罷免案,不讓台灣人民投票,同時一再呼籲相信司法,唯一可能而合理的解釋,就是應循“立法院”提出彈劾案,聲請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加以審理的意思。其實,這樣的說法,從法治而非政治責任倫理的角度來看,也不是不合道理。又有那個法庭會比憲法法庭更有資格更能獲得人民信賴,審判陳水扁應不應解辭職呢?何況,可以組成“憲法”法庭的現任大法官,每一位都是在三年之前由陳水扁自己提名經過立法院同意就任的,還有那位法官會比他們更能贏得陳水扁的信任做出他應否去職的決定呢?
去年修憲通過這項新的規定,當時其實無人預見很快就有適用的機會,因此“行政院”迄今尚未向立院提出配套的程序立法。但這不該成為立法院只知尋求罷免的政治途徑,卻不尋求彈劾的司法途徑決定陳水扁去留的理由。特別是執政的民進黨人士眾口一辭地強調“相信司法”,在野黨如果平心靜氣地想一想,實在也沒有堅持己見,一定放著彈劾程序不用的道理。國人誠有理由相信,呼籲人民“相信司法”的民進黨,將不會在立法中投票反對交由“憲法”法庭決定陳水扁應去應留的彈劾提案。
社論指出,立院聲請大法官決定陳水扁彈劾案是否成立,除有“憲法”穩固的依據之外,還有一項好處,明年年底之前,司法院正副院長還有八位任期四年的大法官即將任滿,屆時應由陳水扁提名新任人選,如果在任命新的院長、大法官之前,扁應否去職仍因一審法院尚未判決而擾擾攘攘,勢必動搖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的提名公信力。如果能由“憲法”法庭在此之前確定陳水扁的去留,或者由繼任的“總統”,或者確定不必被彈劾的現任“總統”提名新任人選,卻是維護大法官信譽的上上之策。畢竟只由陳瑞仁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暗示陳水扁違法瀆職,將遠不如由“憲法”法庭認事用法做成權威性的裁判,可令陳水扁還有綠營挺扁人士在“相信司法”的大纛之下,更可口服心服,也讓對此問題莫衷一是的人民同胞,有一個令人接受的最終司法決定。
我們曾經呼籲過一次,現在再次詳細陳述其中的道理後,重新呼籲立院在這一個會期提出並討論彈劾陳水扁的提案,儘速通過,以便聲請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此案,俾能儘快展現明鏡高懸的司法智慧,早早解救台灣的倒懸之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