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茂林: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29 14:59:08  


  中評社香港11月29日電/特別費制度引發爭議,台“法務部長”施茂林今天在“行政院會”指出,特別費是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業務費用之一,如超額支出不予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也無要求須予繳回;過度檢視過去特別費的支出,非制度設計原意。

  中央社報道,主計長許璋瑤上午在“行政院會”提出“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臨時報告案,施茂林也依“法務部”組織法第一條、第十條規定,提出法律諮商意見。

  施茂林指出,特別費是基於首長個人職務的特殊性、尊崇性而編列的經費預算,由“首長個人”單獨支配使用,尊重其職務的特殊性給予較多方便性,具有較寬廣的使用彈性,且因其支出有偶發性、時效性、機動性、預支性等因素,其目的在增進行政效能,慣例上不做太多拘泥與限制,主要因其擔任首長職務,可能須額外支出費用。

  施茂林說,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業務費用之一,首長如超額支出,則不予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也無要求須予繳回。

  他表示,首長特別費在一九七三年後,依相關會計規定,半數須用單據 (如發票等),半數可用領據領出,特別費核銷並無法令嚴格規定,依過去數十餘年來演變,機關會計人員僅就憑證形式要件審查,對於如何支用的內容、項目、對象等,未作明確詳細規範或限制,會計單位對特別費多年來慣例也是不辦理抽查。

  施茂林說,特別費的支用與核銷,各機關多年來多便宜行事,會計單位只看形式的單據或領據,報支者也認為只要出具單據或領據,即已完成核銷程序。

  他表示,數十餘年來,特別費固需使用於“公務所需”,但認定屬於公務與否均較寬鬆,慣例上著重因擔任首長身分而須支出於招待、饋贈、獎賞、處理公共關係等耗費。

  施茂林指出,據了解,機關內會計 (主計)人員多年來未曾聞及對特別費的整體處理方式予以告知錯誤或糾正,且均按年完成決算、審計程序,多年來相沿成習。各機關首長對特別費的認知與處理程序,也已形成遵循“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的行政慣例或行政上之習慣法的行政作為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

  他強調,綜上所述,依數十餘年慣例,特別費領取與支出並無明確或嚴格規範,相關首長與辦理報支的行政人員對特別費的認知,也多基於是首長須做額外支出(財務上之特別犧牲)的補貼,相關支出實質上難以截然劃分公私。

  另外,施茂林表示,一般人及公務系統對特別費及“特支費”常混為一談,甚至會計人員也混淆不清,對過去特別費的支出予以過度檢視,非制度原意。

  施茂林認為,對特別費的核銷方式、程序等,有再作明確規範的空間,但就數十餘年來,對依照慣例或歷年承襲下來具有實質法規範意義的行政習慣處理事務的公務人員,應在考量維護政府形象與首長、承辦人員對於處理慣例的信賴、公益性與穩定性下,本諸行政主動性、公開透明研究相關機制,建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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