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新規定,審計署等機關將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私存帳戶。(資料圖片) |
中評社香港12月11日電/今後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有權依法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單位帳戶和個人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導,這是審計署、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帳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
該通知首次對修改後的審計法關於“審計在金融機構中的查詢權”作了明確規範。按照這一通知,審計機關查詢的單位帳戶,包括被審計單位在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下統稱“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資金、證券、基金、信託等各類帳戶。
審計機關查詢的個人存款,包括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辦理的儲蓄帳戶、結算帳戶以及買賣證券、基金等的資金帳戶的資金。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帳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其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帳戶餘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等記錄。
審計署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貫徹落實修訂後審計法的重要舉措,是對修訂後審計法新賦予審計機關的相關許可權作出的細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