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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15日開庭,林德訓出庭應訊。 |
中評社香港12月16日電/涉及“國務機要費”案,遭起訴的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昨日前往台北出庭應訊,結果“罪加兩條”。蒞庭論告的公訴檢察官,以他偽造三張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領據,當庭追加他另涉犯刑法使用偽造證據罪;合議庭也告知他,另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林德訓當場傻眼。
中國時報報道,林德訓原先是被檢察官依行使變造私文書、偽證罪起訴,昨日出庭後,馬上多了兩項犯罪行為,使用偽造證據罪,是法定刑度兩年有期徒刑;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則是可判刑五年以下。
林德訓的辯護律師,對於檢察官追加起訴罪名,當庭表達不解,希望檢察官盡速提出追加起訴理由。
台北地院昨日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主任檢察官張熙懷,在陳述林德訓起訴犯罪事實後,當庭表示,林德訓另涉行使偽造證據罪,強調起訴相關卷宗資料中,明確提及林德訓提供三張偽造的曾天賜領據,可申領“國務機要費”費,行為構成刑法一百六十五條使用偽造證據罪,當庭追加起訴。
檢察官陳述後,審判長蔡守訓立刻向林德訓說,“本院認為你的起訴犯罪事實中,行為另涉刑法二百十六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蔡守訓說完後,馬上命書記官明確記載在筆錄上,林德訓出個庭,卻多了兩項罪名,令他一時間面無表情,只能枯坐在被告席。
報道說,林德訓因作偽證,偽稱曾天賜交付報銷的機密工作“甲君”領據是今年初交的,實則“甲君”是編造出來的,領據則是案子爆發後才交付的,在“甲君”具函否認收受“國務機要費”後,始供出實情,因此被檢察官依偽證罪起訴。
檢察官指控,今年八月八日、十月十四日林德訓在高檢署查黑中心台北特偵組檢察官偵查“國務機要費”案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供前具結,並經告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拒絕證言的權利後,仍蓄意說謊,作不實的證言。
當時檢察官問他兩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問題,分別為:
一、“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有無因執行某秘密外交而多次申領“國務機要費”?
二、內裝三張秘密外交工作人員“甲君”領據的信封,是曾天賜何時交付?
林德訓明知領據是今年六、七月才交付,且“甲君”是編造出來的,但其竟偽稱馬永成有交待他,曾天賜可以申領“國務機要費”,並說曾每次提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時,陳鎮慧均會在發票上或相關之支領報告單上註明“曾”。
此一不實說詞,是意圖讓檢察官認定“甲君”確實有領到“國務機要費”。
但今年十月廿八日晚“甲君”自境外傳真親筆信函,否認參與南線及大陸情搜工作,及領受“國務機要費”案,加之曾天賜及種村碧君都坦承偽證後,林德訓始於同月卅一日再接受偵訊時,才坦供曾天賜交付的小信封並非今年年初,而是同年六、七月始交付。
林德訓並坦承之前具結的證言並不實在,檢察官因此當庭告以,將他改列偽造文書、偽造證據及偽證等罪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