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3日電/台灣“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院接連開了兩次準備程序庭,均在律師抗辯“違憲”、審判長嚴詞斥責“坐下”聲浪中虛度。證據爭點,不論是案卷內或案卷外的證據,毫無整理跡象,審判進度幾近於零。
中國時報分析報道,正當檢辯雙方為案卷內機密證據可否公開、閱卷而爭執不休之際,公訴檢察官張熙懷昨日突發驚人之舉,當庭聲請保全證據,請求即刻到“總統府”調閱、扣押秘密外交工作等六項事證,又開闢了另一“案卷外”的機密證據爭議戰場,也讓外界覺得頗為突兀。
張熙懷的突襲行動,不僅律師團錯愕,外界也莫名其妙。經合議庭評議後,以“顯無必要”,當庭裁定駁回。
資深法界人士分析,張熙懷似乎搞錯保全證據程序,難怪律師團會心中竊喜,表示歡迎保全證據。甚至有律師團成員私下說:“歡迎檢察官踏進‘憲法’第五十二條的違憲爭議陷阱。”
證據之蒐集,若在偵查中,應由檢察官指揮警、調,以函查、搜索、扣押等方式取得;若在起訴後、審判前,檢察官發現有關鍵證據若不採取緊急保全程序,極可能被銷毀、變造或隱匿,才有緊急聲請保全證據的必要;若是在審理中,檢察官只要聲請法官調查證據即可。
如今,“國務機要費”案,法院已進行第二次的準備程序,張熙懷主任檢察官突然以“保全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為由,聲請到“總統府”保全相關的秘密外交文件,顯然相當突兀。
目前案件在審判中,張熙懷本應循聲請調查證據方式,函請“總統府”提供,捨此不由,卻要求合議庭進行扣押、保全程序,其達成目的所採取的手段,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其次,在律師團眼中,檢察官想要扣押、保全的證據,例如,資助海外民運人士、東北亞秘密外交工作等證據文件,都涉及“總統”的職權行使,是否屬於“國家”機密,姑且不論,但當法官、檢察官將強制處分權伸進入“總統”職掌範圍,即有侵犯“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虞。
難怪,律師團會理直氣壯,高抬著“違憲”兩字,就敢與檢察官、審判長接連打了兩次準備程序庭的混戰。
總而言之,合議庭若不解決機密卷證的機密爭議,“國務機要費”案下周的準備程序,恐怕還是會在原地打轉,審、檢、辯三方不可能整理出任何證據爭點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