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早報:中國和諧社會要求重建社會契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25 11:08:40  


  中評社香港12月25日電/新加坡聯合早報今日刊登一評論文章說,中國領導層提出“和諧社會”的概念,從長遠來看,其政治意義會遠遠超出迄今為止人們所討論的範圍。它不僅僅是“科學發展觀”、各種社會關係之間的和諧或者社會與自然之間的和諧,也不僅僅是執政黨執政模式的變化。從更深入一步說,和諧社會及相關各種目標的實現,會導向政府和人民之間社會契約關係的重建。 
  
  在中國,政府和人民之間有無契約關係呢?很多人會否認這樣一種關係。中國並非一個契約社會,也沒有類似於西方那樣的契約文化。在政治領域尤其如此。政府和人民之間的契約關係是積極公民概念的產物。在民主國家,這種契約關係是顯性的,或者成文規定的。顯然,中國沒有這樣的顯性政治契約文化。但這並不是說中國沒有隱性契約文化。在《論語》和《孟子》等政治經典中,很容易找到這種隱性契約關係。例如,皇帝如果不能履行其義務的時候,人民就有權推翻其統治。 
  
  文章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後,沒有走西方顯性契約道路,但政府和人民之間存在著心照不宣的隱性契約關係。人民跟著共產黨鬧革命,為的是實現基本社會正義。建國以後,政府保證提供基本社會正義,同時人民接受政府的領導,這就是隱性契約。當時,基本社會正義的方方面面是通過一系列制度性因素來保障的,例如消滅貧窮、醫療保健、免費教育等等(這些目標是否實現以及實現的程度則是另外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同時,在當時中國的政治體制環境下,毛澤東還通過政治運動的方式來保證整個政府體系是“為人民服務”導向的。多次政治運動的目標是為了“打碎”官僚機構,防止一個“官僚階級”的形成。每次運動因此都是圍繞著把權力下放給地方和社會進行的。

市場經濟引出顯性契約關係 
  
  文章指出,政府和人民之間的隱性契約在改革開放以後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市場經濟的引入和發展,很快就導致政府原來藉以提供基本社會正義的制度體系的解體。例如在農村,人民公社體制解體以後,原來的集體制度不再存在。儘管確立了以選舉為基礎的農村自治制度,但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如醫療和教育等,這個體系的能力還不足。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政府也急劇地轉變成為一個直接的經濟角色,而提供公共服務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提不到議事日程上來。現在提上來了,但又存在著經驗欠缺和能力不足的問題。 
  
  另一方面,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導致了資本和勞動者之間的顯性契約關係的出現。在勞動關係上,中國現在儼然是一個合同社會和契約社會。這在私營部門表現得非常清楚。在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公共部門,契約關係也很快從隱性轉向顯性。國有企業本來是政府藉以實現隱性契約的主要手段。國有企業是個小社會,擔負著各種社會功能。市場一引入,企業自然要拋掉非經濟功能。 
  
  鑒於國內外市場的壓力和長遠國家戰略利益的考量,政府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又實行“抓大放小”戰略。在這個過程中,對社會正義的考量不足。到了地方層面,中小企業出現惡性私有化。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強制性行政和政治的力量進行私有化,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社會契約被單方面毀掉。在“抓大”方面,因為公司治理制度不健全,也導致壟斷和特殊利益的形成。這些壟斷利益隨意制定自己的規則,也同樣破壞了社會契約。更為糟糕的是,地方層面往往官商一體化,各種類型家族權力體系導致政治腐敗(例如上海和安徽最近所發生的事件)。

  文章指出,原來隱性契約關係被單方面毀約,已經導致社會正義問題。新勞動關係中顯性契約的簽訂更具有不公正性。儘管中國已經是個契約社會,但很難說,勞動者在和資本方“簽訂”契約關係時,有權和資本方討價還價。或者說,這個契約實質上是單方面加于勞動者之上的。較之原來的隱性契約,顯性契約的執行對勞動方來說具有強制性,而對資本方則沒有這種強制性,因此更欠缺社會正義的因素。在資方能夠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甚至是政府的力量(和各級政府的結合)的情況下,勞動者面對的是無助。 

新契約應實現基本社會正義 
  
  文章認為,這也表明政府和人民之間需要重新締結契約。中國不能也不應該回到往日的隱性社會契約,因為毛澤東時代隱性社會契約的客觀條件已經不再存在。社會契約必須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同時,客觀說來,中國也沒有條件在這個階段建立政府和人民間的顯性社會契約,新契約還會是隱性的,但必須能夠實現基本社會正義。目前的經濟和社會結構很難實現社會正義。 
  
  一般說來,一個社會由三種基本權力組成,即政府、企業和社會,分別代表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力。這三者既互相依賴,又要保持一個均衡狀態,現在很顯然處於一個不均衡狀態。從民眾的消費欲望低下到對前途感到不確定性,都是失衡的表現。權力向經濟方面傾斜,財富向壟斷企業集中,而對社會財富分配能夠起到積極作用的中小型企業的數量則大幅度減少。同時政府在提供醫療、教育服務和調節收入分配方等方面,心有餘而力不足。經濟增長越快,收入分配差異越大。財富過於集中,既導致貧窮人口的增加,更導致拖延了中產階級的發展。 
  
  文章認為,要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隱性社會契約,政府必須扮演主角,在發展與分配、效率與公平之間扮演一個強有力的協調關係。和所有其他現代國家一樣,政府應當承擔起規則制定者的責任。逐漸向企業和社會力量開放政治過程,限制壟斷,鼓勵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等,政府在所有這些方面都能夠有所作為。沒有政府的制度創新,很難在企業和社會之間或者政府和社會之間建立夥伴關係。 
  
  文章總結,從長遠來看,民主政治是中國治理制度的基礎,那個時候,顯性契約會在中國實現。但現實地看,民主政治需要很長時間來發展。在國家轉型到顯性契約之前,必須重建隱性社會契約。沒有這個隱性社會契約,執政基礎就會不斷被削弱,社會穩定就不會有制度保障。從這個角度來說,和諧社會意味著一種基於新社會契約之上的國家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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