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核定若說不清 法官考慮登府強制查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02 11:46:05  


  中評社香港1月2日電/台灣“國務機要費合議庭三度開庭審理,仍然為陳水扁總統指稱的六件外交文件是否屬於“國家機密”而激辯。合議庭最後決定再度發函“總統府”要求說明“國家機密”的核定規範。據了解,若“總統府”回函沒有明確說明,合議庭可能考慮前往“總統府”依法執行調閱和扣押審理案情的相關證據。 

  中國時報報道,合議庭若對“總統府”進行調閱或扣押證物,台北地院表示,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政府機關(包括“總統府”)保管的物件,司法官偵辦或審理案件必要時,可逕行執行搜索或扣押證物,但程序上,事前必須先聲請交付,如遭拒絕始能為之。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政府若認定與“國家利益”有關的極機密文件,即所謂的“國家機密”,可拒絕交付,但是否為“國家機密”,應由司法官認定,而非政府機關。 
 
  地院法官指出,合議庭駁回檢察官二度聲請保全證據的兩項裁定,並非把六件外交文件傾向視為“國家機密”,駁回檢方聲請採取赴“總統府”執行查扣與案情相關之保全證物措施。主要是因外交文件是否屬於“國家機密”的核定流程沒有認定之前,合議庭不宜貿然到“總統府”執法,若經認定該六件外交文件非“國家機密”,“總統府”仍不提示,即使檢察官不到“總統府”依法執行查扣證物,合議庭亦可視審理案件須要依法赴“總統府”強制執行調閱和扣押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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