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3日電/國家社科規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問題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日前透露說,該課題組對反腐敗立法有了一個初步的構想。”
法制日報報導,從2002年起王明高和課題組的專家學者們開始了對制定反腐敗法相關問題的研究。“我們研究了30多個國家100多部關於反腐敗的法律,希望能夠對中國建立一部完善的反腐敗法得出有益經驗。”王明高說。
此後的幾年中,隨著一些貪污腐敗案件逐一浮出水面,反腐敗立法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成為了一件迫切的事情。2005年1月,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就提出,要用五年的時間,建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其中包括法律建設的工作。
對於反腐敗法所應具有的精義,王明高概括說:這是一部維護黨和國家形象,保護公民權利,保障國家安全免受腐敗威脅的法律。反腐敗法應該是一部集合實體法與程式法的法律,而預防與懲治的作用,就好像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不可或缺、相互依存。
對於這樣一部既要預防又有懲治的法律,其規範的主體也並不局限于官員階層。“反腐敗法是關係到每一個人的法律,並不會因為你不是官員就不受法律的制約。這部法律應該是關係到每個人的利益,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都有可能成為這部法律規範的主體。”“而有了反腐敗法後,與以前的最大區別,還在於使過去許多沒有法律規範的權益上升為法律意志層面的東西。”王明高如是說。
此外,在反腐敗法構想中,有一個專門的章節規範舉報制度。對普通公民而言,在有了反腐敗法所構想的反腐敗制度規範後,舉報將變為程式規範、安全、有保障的行為。反腐敗法構想規範了舉報的受理程式,對於受理或者不受理都將有相應的規範。並且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會依法保密,舉報人也會受到法律保護。如果舉報人權益受到侵犯也會有相應的懲處措施。
另外,強行搜查也是為了反腐敗而特別設置的一個制度。“反腐敗法在制度設計上會考慮到比較詳細的情況,並且會設立相應的制度制約這些權利。比如,搜查應該向上級組織或領導請示。但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先行搜查,事後立即報告。但對於搜查錯誤的行為,應該對被搜查人予以口頭道歉或者賠償。”
反腐新規VS現行法規
“毫無疑問,反腐敗立法應該走中國特色的反腐敗之路。”王明高說。
反腐敗法構想中設計的許多制度是國外反腐敗立法制度中所沒有的。例如:“兩規”制度,“兩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向紀檢部門如實說明自己的問題。這主要是對涉嫌職務犯罪或違紀的領導幹部,採取的一種非訴訟的調查方式,在辦理職務犯罪,特別是貪污、賄賂犯罪的實踐中總結創造出來的,現已基本定型,有了較固定的程式。其特點是:其一,有一定的強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審查物件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壓力下交代問題;其二,有一定的靈活性,由於司法機關沒有介入,由紀檢部門主持,立、撤案靈活,既可保護幹部,澄清問題,又可懲治違紀違法幹部,維護党和政府形象,是符合中國反腐敗特色的好的措施和經驗。
但“兩規”在法律依據上有待完善。從實踐效果來看,正確的選擇應該是嚴格規範,使之法律化。例如將執法主體規定為反貪污賄賂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嚴格限定案件類別和執行程式等。但這種特別制度不宜擴大到一切刑事犯罪,無法寫入刑事訴訟法,只能以專門的反腐敗法予以法律化。
對於反腐敗法可能帶來的與原有法律規範的衝突和矛盾,王明高認為“法律的制定是為實踐服務的,我們不能夠自己給自己製造障礙,只要有利於維護黨和國家形象,有利於社會穩定,這樣的法律就應該制定出來。至於法律之間的協調問題,這需要政府和法律界人士認真研究。”
類似的還有“推定證據制度”。刑法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設置證據推定制度的,因為這會給訴訟帶來很大風險,甚至會造成對人權的侵害。課題組提出這樣的立法建議,雖與法律理論不符,但借鑒世界反腐敗實踐或成功經驗,也實屬中國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因為賄賂行為是十分隱密的“一對一”,取證困難,往往證明了行賄,而受賄人拒不承認;或受賄人作了供述,而行賄人不承認,從刑法的角度都難以認定。證據推定制度的基本內涵是:只要確證了一方行賄或受賄,即可推定另一方受賄或行賄,只有在被推定一方提出了反證並經確認的情況下,推定才不成立。
寶劍出鞘尚待時日
雖然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就提出爭取在2010年前出臺相應的反腐立法,但在王明高看來,最難的仍是如何使這部法律真正出臺。
“反腐敗法的出台是一件天時、地利、人和的事,缺少一樣條件都不可能。”王明高對反腐敗法在中國出台的時間表也無法預測,但是“腐敗是制約一切國家和政黨前進和發展的障礙,中國要前進要發展,就必須遏制和打擊腐敗,因而制定出一部中國特色的反腐敗法是完全有希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