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4日電/台灣《中央日報》網路報今天發表社評說,在台北地院裁定“國務機要費”項目六件秘密外交均非“國家機密”後,相關文件日前開放閱卷,被告律師團非但無人聲請,甚至還以未收到書面通知回避;除了顯示辯方不願進入實質審理程序,也証明陳水扁根本不敢面對司法,預判未來“總統府”極可能聲請釋憲,好讓陳水扁獨佔“國家機密”的絕對解釋權,進而享有永久刑事豁免權,如此一來,即使陳水扁被判有罪,卸任後也不受刑事的訴究。
“國務機要費”自去年年底開始審理以來,被告律師團就極盡拖延訴訟之能事,吳淑珍出庭一次後,即以身體不適為由,一再請假,“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等人也拒絕作証,五次開庭中辯方更不斷提出程序問題,主張本案有違憲之虞,要求停止案件審理。面對此種拖延戰術,合議庭早已於第二次開庭即已裁定,被告律師提出的各項理由,都未讓合議庭產生適用法律有抵觸憲法的確信,自不必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但律師團仍然一再以違憲抗辯,幹擾訴訟程序,以致審判長忍無可忍,當庭諭知被告律師,如再針對違憲問題一再發言,將以擾亂法庭秩序罪論處。同時也徑行認定之前函詢的相關資料,並非國家機密。
社評說,就事論事,本案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原本不應評論,但事關憲政,且涉及機密之認定,我們自不能不提出一些看法。本案目前爭執的焦點,在於六件外交工作究竟是否機密,依法論法,自當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檢驗,“總統府”方面並不需要公開機密的內容,只要提出機密核定的文號及流程,法院即可採信,但律師團及“總統府”官員,不是以“機密在‘總統’腦海中”搪塞,就是以屬於“憲法層次下的‘總統’機密特權”來狡辯,甚至還主張“總統”的這種特權是“超乎機密法的絕對機密”。試想,這些說詞如果能夠成立,“總統”所做任何貪贓枉法的事只要冠上“機密”兩案,就不必經過任何程序,也不必遵循任何法律,就算東窗事發,又可以將其歸諸“‘總統’職務上行為”,永遠不必受刑事訴究,如此“總統”豈不是可以為所欲為,不受任何法律規范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