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15日電/陳水扁誣稱宋楚瑜與陳雲林在美國密會案,台北地院今天判陳水扁須賠償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各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雖享有言論自由,但無法舉證宋楚瑜與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曾在美國會面,判決敗訴。陳水扁委任律師林志豪說將提上訴。
宋楚瑜委任律師李復甸指出,將與當事人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案件緣起於陳水扁在2005年5月8日及10月17日於電視專訪中,提出宋楚瑜與陳雲林曾在美國密會,並強調“有所本”。宋楚瑜認為,陳水扁的說法造成選民對政治領導人物信心貶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判決書指出,陳水扁雖然提出他所言是根據“調查局長”葉盛茂所提供的情報,因“有所本”而無過失,但這份文件形式上僅以電腦字體繕打的兩頁A4文件,上面並無日期、單位名稱的註記,也未加註任何機密等級,與情報資料格式不符。
判決書表示,陳水扁當時擔任領導人四年有餘,對情報格式應知之甚詳,僅憑葉盛茂所提供的文件,未予辨明是否為可信的情報,即發表“宋陳密會”言論,並不足取。
合議庭認為,葉盛茂證稱這份文件是根據情報協助人員所提供的資料,加上媒體人張友驊及聯合報所提到有關“宋陳密會”所彙整而來。但新聞報導與事實有些許差距存在,陳水扁應有切身體認,何況陳水扁身為領導人,查證管道比新聞媒體多出甚多,不能不經查證而以媒體報導作為言論依據。
判決書表示,葉盛茂已告知陳水扁上開文件因發生地點在境外,故無法查證,陳水扁大可詢問“國安”系統,並交由“國安局”查證,即可確定這份資料是否可信,但陳水扁捨此查證管道不用,率而發表“宋陳密會”言論,依他的身分而言,難謂已盡合理的查證。
宋楚瑜在本案中向陳水扁求償五千萬元,同時要求連續三天在各主要報章的頭版、美國紐約時報頭版、英國泰晤士報頭版、法國費加羅報及日本的讀賣新聞等報頭下方,以二分之一的版面刊登道歉啟事。
不過,合議庭認為宋楚瑜請求三百萬元精神慰撫金較為適當,且陳水扁言論並未以外文方式向國外播送,登載於島內報紙已經足夠。另外,陳水扁刊登道歉啟事已眾人矚目,登報一天足已回復名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