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3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天首次開庭,公訴檢察官指出,這次審理程序重心在被告答辯,被告和辯護人已就日後辯護方向作詳細陳述,也在檢方意料中。檢方未來論告仍以起訴書為主,有信心在這場法律戰中打贏官司。
馬英九答辯時,提出包括“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一號”解釋,認為特別費是“固定報酬”,並舉“法務部”歷史共業說、新竹地檢署1985年不起訴處分書對“特別費”的解釋,及實務上最近台南地檢署對特別費定位“首長補貼”性質,強調特別費是“私款”已成行政慣例。
據中央社報道,公訴檢方指出,馬英九所提處分書只是個別意見,而“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一號”解釋案,並非對特別費作解釋,且“國民大會”因應此釋憲案,在“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增列第二之一條條文,明確指出特別費必須“因公支出”,馬英九提這份釋憲案可能會自亂陣腳。
對馬英九說去年11月14日第一次應訊,沒有坦承“特別費係屬公款”,自始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不是公款,公訴檢方說,馬英九說法均以“特別費係屬公款”為前提,且偵訊後接受媒體訪問,也明白指出“用於公益與公務上”,檢方不排除聲請勘驗偵訊光碟。
對馬英九日前接受訪問時指出,檢察官第一次傳喚時並未告知他是被告,所以未帶律師同行,不過,公訴檢方表示,高檢署當時以電話通知前台北市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表明將傳喚馬英九,並告知最好帶律師同行,而馬英九在去年11月14日即帶陳清秀到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報到。
公訴檢方表示,陳清秀雖有律師資格,但陳清秀當時擔任公職,不具律師身分,被檢察官阻擋在外;檢察官偵訊開始時依例告知權利義務,並詢問是否要請律師陪同?馬英九稱“暫時不用”,筆錄記載非常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