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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檢方的作為符合程序。 |
中評社香港4月17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辯護律師質疑馬英九第一次製作偵訊筆錄前,是被依“關係人”身分傳喚,因此沒有律師在場。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對此表示,馬英九在製作筆錄前,檢方就宣讀了四項權利,而且委請律師的事,在聯繫時就已告知,檢方作為符合程序。
中國時報報道,侯寬仁說,傳喚馬英九前,當時查黑中心是與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聯繫,告知當時的主委陳清秀,轉達馬英九可以委請律師的意思。
偵訊當天,法規會主委陳清秀陪同馬英九前往查黑中心,陳表明自己有律師身分,希望陪同馬英九應訊,但是,由於陳清秀當時是公務人員,也沒有向法院登錄執業,不具律師身分,辦案人員沒有同意陳清秀陪同應訊的請求。
侯寬仁說,馬英九在製作筆錄前,檢察官就依法宣告四項權利,包括罪名、委請律師、保持緘默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所以檢方的作為符合程序。
據了解,馬英九結束偵訊後,身邊熟悉訴訟實務人士,直言這種訊問方式,擺明就是“以關係人傳喚,被告處理”絲毫沒有防禦的機會。
還有法界人士指出,檢察官傳喚當事人之前,應該註明或告知是用什麼身分,以馬英九的情況來說,檢方未事先告知是以被告身分傳喚,程序易引發爭議,甚至也有突襲被告的問題。如此取證,有沒有證據力,法庭上有討論和爭辯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