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7日電/高等法院駁回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聯同一名清潔女工就最低工資的司法覆核。香港文匯報今日發表社評指出,高院此次判決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澄清不宜以行業委員會條例訂立最低工資,這有助結束這方面的爭拗;二是強調法庭無法裁決行政長官在制定最低工資問題上的對錯,這是對法庭角色的清晰界定,體現了法庭在作出司法覆核時,並非擔任決策者的職能,這是與時俱進的表現。
行業委員會條例在1940年制定,但有關條文從未被應用。由於該條例不少條文未能追上現代社會的需要和已轉變的環境,顯然已經過時。高院指出,條例中政府“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立法,並不代表政府有責任要立法,這對政府應否設立最低工資法例的爭拗,具有指導意義。
本港勞工市場採用以市場需求為主導的工資機制,這對於確保香港繼續成為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資及營商地區,十分重要。在香港訂立最低工資,會扭曲勞工市場的工資架構,削弱本港的經濟競爭力,並且使一些崗位流失,令低技術工人的就業機會減少,結果是收入分配情況變得更不平均。法國等西方國家由於推行最低工資,致令經濟發展乏力,GDP滑落,已是前車之鑒。政府對是否在全港訂立最低工資持審慎態度,是清醒和正確的做法。
社評指出,法官強調法庭無法裁決行政長官在制定最低工資問題上的對錯,改變了過去“法庭萬能”、“法官治港”的做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2006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中指出,法庭就某一受到質疑的決定作出司法覆核時,並非擔任決策者的職能。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更不可以就這些問題提供萬應良方。的確,任何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都只有經由政治協商過程恰當地探討,方能謀求適當的解決辦法。是否在全港訂立最低工資,也應在政經層面上,考慮多種因素和利害關係,以妥協方式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