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國家預防腐敗局籌備人員松了一口氣。
權威人士向記者透露,籌備組成員們近期將等來一份關於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的函。
“國家預防腐敗局的級別、編制和職能屬性首次得以明確。”該人士表示,預防腐敗局的隸屬關係尚不確切,而此前熱議過“與監察部合署辦公、人員編制約為數十人”的建議有可能被採納。
記者6月8日就國家預防腐敗局何時掛牌致電中紀委辦公廳新聞處,相關工作人員稱:“如正式掛牌,會組織新聞發佈會對外公佈。”
記者從另外管道獲悉,相關內容尚未在紀委及監察系統內部正式通報。此前媒體熱議的國家預防腐敗局的級別及首任局長人選均未到對外公佈的時候。
有別於外界議論焦點,紀檢系統的專家最為關注的是國家預防腐敗局是否擁有執法權、運作模式如何選擇。
熱點爭議:有沒有執法權?
今年2月13日,中紀委副書記、秘書長幹以勝曾向外界透露,將組建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兩會期間,中紀委副書記夏贊忠再次表示,國家預防腐敗局已通過了中編辦審批,但具體掛牌和運作時間尚未確定。
而在國家預防腐敗局未來諸多職能中,是否擁有執法權最為引人矚目。
此前,中紀委副書記幹以勝曾有關於預防腐敗工作“四個方面”的提法,其中第三點“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包括對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曾被外界解讀為國家預防腐敗局擁有執法權的依據。
今年2月,中紀委有關負責人也曾介紹稱,即將成立的“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職責範疇遠大於反貪局,“源頭反腐”將有執法機構。
但在國內反腐敗研究專家們看來,國家預防腐敗局更有可能是一個研究型的務虛機構。
“預防腐敗局不存在執法權的問題,它的職能非常清楚,就是對幹部的教育和制度建設研究,另外與國際同類機構進行合作,這都將其與中紀委和監察部的職能嚴格區分開來。”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黨委書記李成言認為,即使有所謂的執法權,也體現在對腐敗事前的預防過程中,絕不是一個事後執行的機構,“執法機構不宜過多”。李成言曾參與該機構的醞釀和討論過程。
清華大學廉政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則進一步建議:“一方面預防腐敗局要能獨立作出判斷;另外為保證這個機構的權威性,可以增強其方案、措施的執行力和強制性。”
“預防腐敗局的職能很可能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關規定類似,它不負責具體的反腐查案等執法活動,而是負責對策研究和宣傳教育、國際交流等,會是一個比較務虛的機構。”參與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起草的北師大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教授表示。
記者查閱得知,該公約對預防性反腐敗機構職能的表述是:實施預防性反腐敗政策和做法,並在適當情況下對這些政策的實施進行監督和協調;同時積累和傳播預防腐敗的知識。
任建明則更傾向于由立法機構制定組織法來確權。“類似審計法之於審計署、監察法之於監察部等。”任建明建議,其內部的機構設置也可以考慮設置若干個室,比如一個針對黨委或人大系統,一個針對國務院部委系統,一個針對司法系統,一個針對國企等。
運作模式
除了對執法權的爭議外,預防腐敗局如何運作也是不容回避的話題。
反腐敗研究的相關專家認為,香港廉政公署的“防止貪污處”做法值得借鑒。香港廉政公署下設執行處、專司預防的防止貪污處和負責教育的社區關係處。防止貪污處人數最少,僅有50多人(廉政公署總共有一千多人),但是它有諮詢委員會,還經常借助外腦來研究和設計方案。
“我們的國家預防腐敗局也應該高效而精幹,它的人員構成應該是專家導向的,特別是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專才,而不是行政導向的。”任建明說,由於國家預防腐敗局的人員不可能太多,而且主要是官員,對一些具有一定專業性的領域瞭解不多,如醫療、建設工程、金融等領域,所以要更多地借助外腦,根據需要聘用各個領域的專業人才。
而編制內人員的研究方向則是預防腐敗的體制研究,對於監督系統和腐敗狀況做專門調查,提出對策。
除了預防腐敗局之外,紀委、監察部門還籌備建一所學院,名稱暫定為紀檢監察學院或者廉政教育學院。該所學院將直接由紀委監察部管理,並依託各所高校培養紀檢幹部,包括能夠勝任預防腐敗局工作的官員。
專家普遍認為,國家預防腐敗局的工作方式,比如選擇哪些領域、哪些問題進行研究評估,除了政府確定的一般方向和具體問題外,還要建立“主動選題”的機制,一個是可以從每年反腐敗執法中發現的一些腐敗高發領域(比如近年來的交通、建設、藥監等領域),二是來自舉報、投訴和信訪等途徑發現的資訊,三是可以主動委託專業和中立的機構進行民意調查,比如每年定期推出全球政府清廉排行的德國《透明國際》雜誌就經常採用這種方式。
“總之,由相對獨立的預防腐敗機構提出對於腐敗的解決方案和對策,比由相關部門自己提方案要好得多,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部門利益立場下的錯誤動機。”任建明總結說,比如,以前搞的反商業賄賂,各部門自己出方案,效果顯然不好。
在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之後,各地亦將適時成立相應的地方預防腐敗局,其如何有效運作仍有待相關細則出臺。(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