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4日電/最新出版的《學習時報》刊登文章說,中國在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經濟增長很快,並不能說明市場不夠完善也是經濟增長的原因,要儘快調整和完善權力的制衡框架。
權力制衡包括三個方面的關係:一是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二是政府與公民的關係。三是市場參與者之間的關係。
對於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經濟學早已證明,在沒有外部性的條件下,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是最高的,這時政府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干涉市場;即使存在外部性,政府干預市場也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還可能存在其他更合理的治理方式,具體選擇哪種方式取決於其交易成本的大小。
按照這種邏輯,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政府一定不要干預,如此,政府的權力就被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權力制衡的成本就會降到最低,制衡的效果也很明顯。
對於政府與公民的關係,一是要界定政府與公民所活動範圍,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就是要清晰地界定政府的行動產權與公民的行動產權,這兩種產權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只要它們在各自的、得到法律保護的行動產權內活動,任何力量都不能干涉它們的行為;當然,政府和公民的行動產權會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變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建立法制社會。二是在界定政府與公民的行動產權時,公民必須有法律保護的權利和管道來表達他們意見和建議,這樣形成的法律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這樣建立的法制社會才會和諧,從而形成一個對權力有合理制衡的社會。
對於市場參與者之間的關係,政府職責就是當好裁判,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合理,使市場參與者各得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