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5日電/台灣宜蘭縣一名已離職的前檢察官表示,馬英九十幾年前擔任“法務部長”時,規定檢察官問案一定要錄音,當時曾引起反彈;但對照這次侯寬仁製作證人吳麗洳筆錄不實,成為判決無罪原因之一,“馬英九當年訂的規定,救了他自己。”
聯合晚報引述這名宜蘭縣前檢察官說,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長”期間,他正好是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馬英九當時因為擔心“筆錄不實”,所以下令檢察官問案一定要錄音。
他說,開庭時,台上會有個燈,燈亮表示開始錄音,嫌疑人或證人可以開始陳述。當時這套新規定顯得麻煩,引起不少檢察官“心裡不爽”,有人先罵完了,再錄音,也有人問案問到一半,開口罵人時,刻意把錄音切掉。
直到後來,影音設備發達,才有目前的錄音及錄影。
他表示,檢察官的權力太大了,有些證人根本很少去看厚厚一疊筆錄記載內容,所以被檢察官誤解原意,證人也不知道。
有些涉案人則是等到被起訴之後,才去詳閱筆錄,發現部分內容根本不是庭上所言,要求地檢署播放錄音或錄影,證明檢察官筆錄不實,才推翻原筆錄,還當事人清白。
他強調,馬英九特別費案,因為發現侯寬仁檢察官製作證人吳麗洳的筆錄不實,成為法院一審判決無罪的原因之一,“馬英九當年自己訂下的規定,救了馬英九自己”,也證明錄音是正確的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