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7日電/昨天,教育部網站發布由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印發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公派出國的留學研究生學成后需要回國服務兩年,如果不遵守需要償還所有的資助費用並支付30%的違約金。
出國前先簽留學協議
京華時報報道,公派留學生選拔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方式進行。公派留學生出國前應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另外在原則上,公派留學生應與推選單位簽訂意(定)向就業協議后才能派出。
公派留學生提前取得學位回國視為提前完成留學計劃、按期回國。留學生留學期間改變國籍,視為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留學兩年能回國一月
公派留學生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可以回國休假:留學期限在12個月至24個月(含)之間的,回國時間不超過1個月,獎學金照發﹔留學期限在24個月(不含)以上的,回國時間不超過2個月或每年一次不超過1個月,獎學金照發,回國旅費自理﹔回國時間超過以上次數和時間,自超出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在同一年度內,公派留學生回國休假或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休假或考察隻能選擇一項,不能同時享受。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過15天的,獎學金照發﹔超過以上次數和時間的,自超出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公派留學生因病中途休學回國時間累計超過一年,國家公派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學成須回國服務兩年
公派留學生按期回國后應在國內連續服務至少兩年。如果在留學期間擅自變更留學國別和留學身份、自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和國家公派留學身份、單方面終止協議、未完成留學計劃擅自提前回國、從事與學業無關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以及完成留學逾期3個月(不含)以上才回國、未完成回國服務期等違反《協議書》約定的行為,構成全部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並支付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30%的違約金。
未按規定的留學期限回國,逾期3個月(含)以內回國的行為,構成部分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20%的違約金。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規定留學期限1個月(含)以內抵達國內的,不作違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