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6日電/配合明年單一選區兩票制“立委”選舉,台“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包括防暗殺條款、建立非訴訟驗票機制,並將政黨初選納入陽光條款規範,也要求廣電節目邀請候選人上節目應公平、公正,但兩黨共推候選人與趨嚴的排黑條款都未獲通過。
在攸關小黨生存空間的條文部分,舉凡綠黨或第三社會黨若想在明年選舉提名不分區“立委”參選人,可能只適用“該次區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選舉推薦人數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規定,衝擊不小。
據中央社報道,為防止單一選區“立委”選舉發生意外,影響選舉結果,修正條文規定,區域“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到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選舉區停止選舉,並定期重選。
媒體部分,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公正、公平對待。公共廣播及非營利廣播電台、無線或有線電視則不得播送競選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的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處理,不得有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否則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委會舉發,違反規定的廣播電視事業可能會被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建立“落選頭”的非訴訟驗票機制,只要區域“立委”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候選人,或原住民“立委”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與第四高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並於二十日內重新計票。
此外,政黨辦理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提名作業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只要黨內候選人、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一律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賄賂收沒。
初選期間,對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推薦的候選人若有賄選等犯罪情況經判刑確定,政黨也應“連坐”按其判刑確定人數,各處推薦的政黨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兩黨可共推候選人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等趨嚴的排黑條款,在朝野達成共識後,院會通過復議案,未能修正通過,排黑條款回歸現行條文規定。賄選起算時程是否應訂定“經登記為候選人後”條文,最終也未獲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