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5日電/“公安消防部隊嚴禁在部隊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和財物分配中收受賄賂,包括提供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昨日記者獲悉,公安部消防局發出通知,在全國消防部隊實施《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大力加强黨風廉政建設,幷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賄賂。
綜合北京晨報及公安部網站消息,《四個嚴禁》內容爲,嚴禁利用職權在消防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審核驗收、火灾事故調查、消防産品監督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産品;嚴禁在部隊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和財物分配中收受賄賂;嚴禁在幹部任免、人員調動、士官選取、入警考學中收受錢物。
禁令中明確,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有關內容解釋
一、《四個嚴禁》第一條所稱的“利用職權”,是指本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消防監督檢查、建築工程審核驗收、火灾事故調查、消防産品監督以及消防工程、産品招投標中,采取故意設置條件、刁難勒卡,或者暗示、指定等交易行爲的形式,在謀取不正當利益後,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問題作出符合要求的决定,或者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問題長期予以關照,不予以處理,或者把大問題化作小問題處理等行爲。
二、《四個嚴禁》第一條所稱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收受、索取請托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幹股、貴重物品;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請托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支付、報銷;低價購買、高價賣出商品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侵占請托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利益,無償占用請托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房屋、車輛及其它物品;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獲取“收益”;通過賭博的方式收受財物;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却獲取所謂薪酬;離職後收受財物等行爲。
三、《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幹部”,是指公安消防部隊在職幹部。
四、《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經營消防公司”,是指個人經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合資、合股、合夥經營消防産品、檢測、生産等行爲。
五、《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承攬消防工程”,是指個人獨資,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或者變相合作等形式進行的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等經營性活動,在事前、事中、事後進行利潤分成、收受財物的行爲。
六、《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推銷消防産品”,是指幹部利用職權或者其配偶、子女利用其職務影響銷售、攤派消防産品,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産品品牌、數量、價格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等行爲。
七、《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部隊工程建設”,是指部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和營區綠化等工程,包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招投標、材料采購、經費支付等環節。
八、《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物資采購”,是指消防通信、器材、車輛、裝備和營産營具、醫療器械、藥品、食品、被裝、辦公用品等物資的采購、維修、維護,以及軟件開發、技術引進、出租租賃、物業管理服務對象的選定等。
九、《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財物分配”,是指面向部隊的經費、裝備、器材及其它物資的分配。
十、《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收受賄賂”,是指收受對方或者第三方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報銷應由個人或單位支付的費用;獲得明顯低價購買商品、低價承租、低價或者免費裝修房屋、提供住房、安排旅游和出國(境)考察等間接物質利益;獲得安排子女升學,幫助本人或他人就業、調動工作、晋職晋級,提供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獲取“收益”;通過賭博的方式收受財物;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却獲取所謂薪酬;離職後收受財物等行爲。
十一、《四個嚴禁》第四條所稱的“收受錢物”,是指收受請托人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等。十二、處理條款所稱的“違反上述規定”,是指違反“四個嚴禁”被查實的行爲;
十三、處理條款所稱的“領導責任”,是指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强令等方式,指使部屬違規行事。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