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4日電/中國政府網24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幹意見》,提出了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工作目標。
這一目標是:2010年前,資源枯竭城市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大多數資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產業援助機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2015年前,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建立健全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產業援助機制,使資源型城市經濟社會步入可持續發展軌道。
《意見》指出,要建立健全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一是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引導和規范各類市場主體合理開發資源,承擔資源補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二是建立衰退產業援助機制。資源型城市要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保障資源枯竭企業平穩退出和社會安定。三是完善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意見》要求,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大力培育發展接續替代產業;著力解決就業等社會問題;加強環境整治和生態保護;加強資源勘查和礦業權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資源型城市(包括資源型地區)是以本地區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開採、加工為主導產業的城市類型。長期以來,作為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供應地,資源型城市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但是,由於缺乏統籌規劃和資源衰減等原因,這些城市在發展過程中積累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包括經濟結構失衡、失業和貧困人口較多、接續替代產業發展乏力、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維護社會穩定壓力較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