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0日電/陳水扁屢上電視接受專訪,在野黨祭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要求電視台“公正、公平”對待,但未被接受。“中選會”委員趙叔鍵批評陳水扁鑽法令漏洞;“中選會”相關人員認為陳水扁不是候選人,他上的是“政論節目”,電視台並未違法。
聯合報報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日當天,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廣電媒體如以新聞方式報導“投票日之前”政黨或任何助選員的相關新聞,即使涉及為特定對象拉票,“中選會”表示,只要符合“公平、公正”對待其他競爭對手,應無違法問題,不過,如遭檢舉,直轄市、縣市選委會也得受理調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的廣播電視業,會被處罰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廣播電視業有不公正、公平行為,根據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中選會”指所謂的“選舉委員會”,是指直轄市或縣市選委會。
趙叔鍵說,最近幾天他很注意媒體專訪陳水扁的內容,“陳水扁是學法律的,很會閃”,陳水扁雖兼民進黨主席,上節目都不是用黨主席的身分,這樣媒體也可以避掉“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問題,“國民黨怎麼玩都玩不過他(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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